勞動法令

2020.07.28 | 15559次觀看

公司告知不錄取,可以不歸還求職者履歷嗎?|法律小教室

求職者:之前有遇過公司,當面說不錄取,求職者要求公司歸還履歷又拒絕,不知道公司有權力這麼做嗎?

(來源/104職涯診所

在面試期間,如果最後的公司通知結果不盡理想,到底求職者能不能要求將自己的履歷表歸還呢?常有求職者在主動詢問與履歷表相關的個資問題時遭到拒絕,或是羞於啟齒、不敢開口,到底屬於求職者的個資權益,能不能在面試時提出呢?

我們今天請到104最專業的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來為大家作解答,到底公司當面(或書面、電話)告知求職者不予錄取的消息時,能否拒絕歸還履歷表呢?

我可以要求歸還履歷嗎
Photo by Andrea Piacquadio on Pexels.com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壹、法律規範

您提供的履歷資料屬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與您所詢問題有關的規定如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貳、解說

根據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有權利向應徵的公司主張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或返還)您的履歷資料,但需要先檢視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的例外情形。

若您到公司面試時,人資曾請您填寫「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或其他相類似書面,例如約定「台端履歷表僅供本公司處理及利用,本公司自收到台端履歷表之日起保存二年,逾上述保存期限後,本公司即停止處理、利用並刪除之;台端若經錄取成為本公司之員工,台端履歷表將存於台端人事資料袋中並依規定期限保存。」而您確實簽署了上述書面,即便您事後未獲得錄取,因您已同意該公司得以保存您的履歷資料達一定期間,故該公司可以拒絕您的要求。

反之,若您未曾簽署任何書面約定,當您未獲得錄取時,該公司對您的履歷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已消失而無繼續之必要,此時,該公司應主動刪除該履歷資料,您也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向該公司請求,刪除(或返還)、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履歷資料。若該公司置之不理,您可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檢舉。

小編劃重點
1.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您權利向應徵的公司主張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或返還)您的履歷資料。
2. 但您需檢視是否有但書規定外的例外情形。
3. 常見例外:面試時簽署「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4. 如您已簽署同意該公司得以保存履歷一段時間,則該公司可拒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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