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離職退保,可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職場新訊

勞工朋友如遭遇職業災害後,在醫療期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得於原發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之日起5年內,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而初次辦理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勞保年資不因遭遇職災中斷,也不影響未來請領老年給付權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聞稿表示,勞工朋友如遭遇職業災害,而於醫療期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可以在原發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之日起5年內,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局為減輕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費負擔,初次辦理繼續加保,自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其餘80%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如繼續加保2年以上,保險費則由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各負擔50%。

而勞工於續保期間,仍可以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各項職災給付,同時也享有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保障(勞保傷病給付除外),勞保年資不會因遭遇職業災害而中斷,也不會影響未來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

有需求的勞工朋友,可至勞保局書表下載專區的「勞工保險相關書表」查詢或下載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書件。

其保險效力是自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符合前述申請條件的勞工朋友,請不要忘記自身權益儘早辦理。

另外提醒雇主,職災勞工「醫療期間」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提醒雇主,為了保護勞工權益,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雇主可以合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有以下三種:

  1.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3.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而依上述情形合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也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企業雇主與人資務必留意其特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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