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遇到職業傷病時,至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診療,職災保險中的「醫療給付」不但免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也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天內補助。那就診時應持哪些證明文件?如何取得職業傷病醫療門診單?《104職場力》為您統整職災保險「醫療給付」相關疑問與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當遇到職業傷病時,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不但可以免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外也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天內的補助,這些保險醫療費用將由勞工保險局支付。
勞工朋友可能有疑問就診時應持哪些證明文件?如果先以健保就醫自墊職災醫療費用,應如何申請?職業傷病門診單可以使用幾次?《104職場力》為您統整勞保局職災保險「醫療給付」之相關資訊。
職災保險被保險人的「醫療給付」請領資格有3:
當遭遇職業傷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外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其中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了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如果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是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而需當地診療,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相關應附證明文件、核退程序與範圍等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規定。
另外,當醫師診療認定有需要選用自費醫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時,在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核退差額費用。
當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特約醫院或診所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勞保局說明,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職業傷病門診單」及「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經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後,被保險人即可持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使用。
如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局及各地辦事處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職業傷病門診單」1份為單頁上、下聯,當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時,1份最多可以使用6次,如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畢,新年度仍可繼續使用。
而「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1份單頁上、下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
此外,如果是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要門診及住院,仍可使用職業傷病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
如果尚未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未攜帶全民健康保險卡、或是因緊急職業傷病就醫,而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勞保局提醒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職災保險身分就醫,並先自付醫療費用後,於該次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將會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而如10日內無法補送證件,其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可在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應填具相關書件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所需申請書件及注意事項,請詳閱勞保局「應備書件」頁面說明。
如有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及申請流程等相關疑問,可至勞保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專區查詢,或撥打職災醫療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