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職災勞工儘早重返職場,勞動部已訂定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符合條件之雇主可申請「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而勞工可申請「職能復健津貼」,盼藉由相關補助促進勞資雙方攜手合作。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去年五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新法上路,勞動部新聞稿表示為了協助職災勞工儘早重返職場,也已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提供符合條件的雇主、事業單位及職災勞工申請「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及「職能復健津貼」。
如有需求的事業單位及職災勞工可直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洽詢相關申請事宜。
延伸閱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新法上路,擴大納保對象、新制總整理|職場新訊
勞工「職能復健津貼」
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而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的醫療機構、第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其補助標準依照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其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
-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資訊及各地服務窗口,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能復健津貼」頁面或職安署網站「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參閱。
雇主「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如:
- 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
而補助標準區分原事業單位及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 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
- 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 申請僱用補助應備書件:
- 申請書。
-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 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 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 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資訊及各地服務窗口,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僱用補助」頁面或職安署網站「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參閱。
雇主「輔助設施補助」
雇主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而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 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書件:
- 申請書
-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 實地訪視同意書
-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資訊及各地服務窗口,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輔助設施補助」頁面或職安署網站「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參閱。
勞動部最後也呼籲,盼藉由政府能提供的相關津貼補助,協助職災勞工盡早重返職場並促進勞資雙方攜手合作。
如果職災勞工或事業單位有需求,可以直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諮詢申請,詳細資訊可參考職安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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