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後自請離職,若仍於醫療期間能繼續請求「工資補償」嗎?|法律小教室

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如自請離職,若仍於醫療期間能否向原雇主繼續請求「工資補償」?過去法院認為職災補償請求權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然而最近最高法院採不同見解,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本無給付工資義務,勞工自然無法再請求工資補償。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案例

小明某天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不慎受傷,由於傷勢較為嚴重,小明就希望先離職好好養病,不過由於小明離職後都有在做治療,小明便向前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小明的前雇主對於工資補償部分相當困惑,便只給付醫療費用部分而已,小明認為前雇主的作法與法律規定不符,便對前雇主起訴請求工資補償。

勞工發生職災後自請離職,但仍在醫療期間,還可以繼續請求工資補償嗎?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二、問題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要求雇主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下,有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之義務,且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基法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是否表示勞工自請離職後,還可以繼續向前雇主請求原領工資呢?

三、解說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同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從上開條文的文義解釋可知,原則上勞基法第59條所規定的各種補償權利不論勞工離職與否,只要該請求權利還在可以請求的2年消滅時效內,職災勞工就可以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但是,有疑問的是,當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後,雇主的工資給付義務也就當然終止,是否仍可以依照前開規定,再向前雇主請求工資補償呢?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曾經召開法律座談會討論前開問題,當時會議結論是採肯定說,意即依照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基法職災補償請求權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而當勞工離職後,仍有繼續醫療不能工作之情,還是可以向前雇主請求工資補償(可見民國103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不過,最近的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即明揭,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後,雇主之薪資給付義務已告終止,勞工即不得繼續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甚至是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結原領工資補償責任(可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

四、結語

綜上所述,勞工自請離職後再向前雇主請求原領工資補償,最高法院直接明言因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終止雇主本無給付工資義務勞工不得再請求原領工資補償而此是否會成為未來主流見解還須留待實務之發展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後自請離職,但仍在醫療期間,還可以繼續請求工資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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