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提高最高補助金額至20萬!|職場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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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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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職災勞工順利重返職場,雇主若設置輔助設施,可向勞動部申請新台幣10萬元補助,由於考量近期通貨膨脹及實際改善案例花費成本,勞動部日前宣佈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的補助金額提高至最高20萬,期盼雇主多加利用,並會將勞工重返職場各階段所需要的幫助都納入補助範圍。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提高「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金至20萬,鼓勵雇主共襄盛舉!

過去為協助受到職業災害的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在民國111年3月31日發布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當中提及只要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即可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其中補助金額以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

  1. 輔助設施補助。
  2. 職能復健津貼。
  3.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而日前勞動部表示,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許多雇主都更有意願聘用遭受職災的勞工,但是考量近期的通貨膨脹,以及實際推行政策後的改善案例所需成本,發現原本的補助金額10萬元仍不足支應,因此宣佈未來將金額提高至最高20萬,盼有更多雇主加入「友善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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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長林秋妙透露,按照目前的實際案例來看,雇主光是設置輔助設施的成本花費就相當高,過去也曾發生過職災勞工要進公司上班,但因受傷後要坐輪椅、行動不便,進出公司都需要同事協助,因此雇主決心申請設置升降梯供職災勞工使用,單此花費就已是超過補助金額的10萬多元。

由於輔助設施補助施行已超過一年,仍沒有雇主申請,因此參考過去法規也以20萬為最高補助金額及實際案例雇主的花費成本,決議調高金額至20萬。此外也將同步調整職能復健津貼的補助範圍,原先的規定中「職能復健津貼」只有被保險人進行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的日數可申請,但勞動部目前考量訓練前的復工計畫擬訂、工作分析等工作都需要勞工本人親自參與,因此規劃將各服務階段都一併納入補助範圍。


企業該如何申請「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

★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資格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項目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輔助設施補助。
二、職能復健津貼。
三、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 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文件
雇主應於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後九十日內,備具下列書件:
1. 申請書。
2.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4. 實地訪視同意書。
5.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6.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7.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8.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雇主於受領輔助設施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 完成前項審核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資格不符合或審查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不符資格或不通過之原因。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輔助設施補助:
    1. 不實申領。
    2. 非因職業災害傷病造成工作障礙事項。
    3. 已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請領補助之項目。
    4. 申請之輔助設施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應改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事項。
    5. 申請之輔助設施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授權法規所定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6. 非屬職業災害勞工工作上所需之輔助器具、設備、機具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7. 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8.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追蹤、訪視或查核。
    9.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 申請「職能復健津貼」應備文件
被保險人符合前條申請條件者,得於職能復健強化訓練完成後,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1. 申請書。
2. 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
3.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
    1. 不實申領。
    2.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
    3.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 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應備文件
事業單位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請領規定條件者,得於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每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該六個月之僱用補助:
1. 申請書。
2.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3. 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4.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5. 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7. 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聲明書。
8.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 事業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1. 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三十計算發給。
    2. 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發給。
  • 事業單位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1. 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發給。
    2. 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計算發給。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輔助設施補助:
    1. 不實申領。
    2. 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 職業災害勞工為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4. 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5. 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6.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
    7.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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