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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7650次觀看

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林大鈞(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一、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抵充

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殘時,雇主固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1]規定,針對同一事故,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例如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2]。

舉例而言,勞工保險中,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規定[3],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對照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此時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得主張以勞工保險給付抵充之,僅須給付勞工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之差額即可。

但如果雇主想主張抵充,對此實務見解[4]指出,應以勞工已實際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以外的給付(例如勞工保險給付)為前提,在勞工未實際受領該給付前,雇主仍應全額給付職災補償,並於勞工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再將抵充金額返還。

此處有疑問者係,雇主的抵充範圍是否只限於勞工保險?可否用雇主自己購買的商業保險主張抵充?對此實務[5]採肯定見解,認為雇主自行購買的商業保險部分得類推適用勞基法第59條但書主張抵充,但抵充後不足的部分雇主仍須補足。

二、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而在職業災害發生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此時勞工除可享有職業災害補償外,尚可能在法律上同時享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若雇主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時,為了避免勞工就同一個損害進行重複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6],勞動基準法第60條[7]規定此時雇主得以職業災害補償金額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例如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是)。

而在職業災害中,有時勞工得同時請求勞保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上開的抵充規定如何適用?一般來說,給付金額由多至少依序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工保險給付,故順序上應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就勞保給付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給付,之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將與勞保給付抵充後剩餘的職業災害補償給付金額,抵充雇主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8]。

註腳

[1]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2]但如果所支付的費用是由勞雇雙方共同負擔時,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3]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2008/4/8)參照。

[5]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1998/5/7)參照。

[6]「賠償」與「補償」看似雷同,但在法律上「補償」一般是基於公益考量使義務人不問其有無過失皆需負擔責任,「賠償」則是指義務人有可歸責之事由(例如故意或過失)時需負擔之責任。

[7]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8]相關判決例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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