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實施,同時勞動部也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提供受職業傷病災害之勞工得以簡易主動通報,及早發現並使服務介入。同時提醒雇主發生職災的基本處理3步驟,也仍應依法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防止災害擴大。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為掌握職業災害事故,及時提供職災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亦於111年5月1日施行,勞動部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提供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醫療院所、雇主或其他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之人員,辦理主動通報。
擴大及簡易通報,及早發現增加保障
職災勞工能否順利重返職場工作,取決於職災個案之早期發現及服務介入。
而為防堵事業單位害怕受罰而有隱匿職災通報之情事,該通報系統除擴大通報來源外,亦提供民眾簡易的通報方式,通報者不須申請帳號,即可透過網頁將發生職災之個案姓名、傷病情形、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登錄於系統中。
而勞動部接獲通報後,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災保法)相關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協力,依照職災個案需求,適時轉介至職業傷病診治認可醫療機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該勞工必要之後續服務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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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職業傷病通報流程
災保法職業傷病通報流程:
- 一般民眾(雇主、勞工本人及知悉傷病者)
- 一般醫療機構
透過「職業傷病通報」登陸個案姓名、聯絡資料及傷病情形。
再者由主管機關評估需求,如職業傷病診治、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權益保障等,地方政府、認可醫療及職能復健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與協助。
勞動部另外也提醒雇主,此通報系統係依災保法第73條第4項規定,為早期介入、擴大保護及照顧勞工之主動通報機制。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於8小時內通報重大職業災害義務之管理目的並不相同。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若發生職安法所定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依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職災通報」,以利勞動檢查機構迅速掌握災害訊息,防止災害擴大及類似災害之發生。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處理基本三步驟
當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該如何應對處理?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提醒:
- 第一步救人並保持事故現場原狀
- 第二步依時限8小時內完成「職災通報」
- 第三步是勞工權益保障階段
而第二階段「時限8小時內完成職災通報」,是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一、發生死亡災害。
-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而其8小時之時間認定,係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8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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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工作而COVID-19確診,屬職業災害嗎?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職安法,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
例如醫院醫師、護理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因診治、照顧可能染疫者等職業上之原因而遭感染,經判定具相當因果關係,均屬之。
而當前多數人最為關心的Covid-19疫情,已列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職業病種類表(第3.16項),而其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為「從事必須接觸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勞工確診是否可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等相關給付,由勞工保險局依權責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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