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是勞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突然、偶發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依勞基法及勞保條例規定,職災可區分為「職業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職業病」、「視為職業病」等四種類型,並透過個案事故發生之具體事證認定,勞保局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亦減輕勞工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職業災害在分類上,可區分為哪些類型呢?
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可區分為:「職業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職業病」、「視為職業病」等四種類型。
本文先就「職業傷害」與「職業病」等二種基本類型做一說明。
職業傷害是勞工於就勞過程中因突然、偶發的意外事故所導致的傷害,常見之例為割傷、墜落、崩塌、燒燙傷、毒氣外洩、電擊、撞擊、溺水等。在認定上,因有意外事故發生的具體事證,例如發生時間、地點、設施設備、現場目擊者等人證物證,故較少發生爭議。
舉一實例:
災害發生於民國106年4月20日8時許,災害當天由甲勞工獨自一人,由作業區二洗滌池旁的階梯上至洗滌池水泥槽壁上方走道,行走至洗滌池上方之鐵板,使用鐵耙從事回收料的攪拌作業,不慎墜落至地面,現場乙作業員發現後通知丙負責人,並由丙負責人通知救護車將甲勞工送往屏東國仁醫院,經檢查後為顱內出血,再轉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延至106年5月10日13時45分傷重死亡。(從事洗滌池攪拌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職業病則是因工作性質、原料或工作環境中存在有害危險因子,例如人因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生物性危害等,勞工長期暴露於上述危險因子下緩慢作用所導致的疾病。在認定上,藉由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訂定,可以減輕勞工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並以「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具體判斷疾病是否確因工作所導致的參考依據。
最有名的實例是纏訟超過14年的美國無線電公司桃園廠勞工,因化學物質長期污染所造成的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部分確定(262人可獲得損害賠償金新台幣5億7705萬元),部分廢棄發回高等法院(246人)。
最高法院認定:「本件經原審認定屬A類、B類選定人本人或其被繼承人均曾為 RCA 員工,其等罹患之疾病均屬IARC、U.S.EPA、CDC研究中有證據顯示可能為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某種化學物質所導致,是本件應屬化學毒物污染之大型職業災害事件。受害員工或其繼承人之智識、財力、蒐證能力,顯遠遜於RCA等四公司,原審因認關懷協會就因果關係之舉證以合理之蓋然性為已足,並以RCA等四公司所舉反證尚無從證明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而為RCA等四公司不利之論斷,核無不當。」,讀者若有興趣,不妨透過104人資法寶查閱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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