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因保護措施不足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要負刑事責任嗎?|法律小教室

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除了負擔金錢的補償之外,是否還有可能要負刑事責任呢?律師指出:如事件起因是雇主保護措施、設備欠缺而導致,此時雇主責任將不只是損害賠償,還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人於死罪)的風險,這部分其實是許多事業單位容易疏忽的部分,千萬小心!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雇主也會有刑事責任?

問題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對於勞工最為重要的可能莫過於金錢上的補、賠償,而對於事業單位而言,可能在意的就是行政法上不要被裁罰。

不過,事業單位容易疏忽,其實在勞工發生職災的情況下,雇主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是雇主在甚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有刑事責任呢?

勞工發生職災,雇主也會有刑事責任?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解說

  •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職業災害的案例中,常見的是,雇主如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保護設施建置義務,致使用機具設備的勞工因欠缺保護裝置而受傷,依照勞工的受傷程度,可以向雇主提起刑事的「過失致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且,如果勞工因為雇主場所保護措施不足,致其死亡或傷重不治時,雇主也可能會涉及刑法的「過失致人於死罪」。

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當雇主有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而導致勞工死亡時,雇主則可能會被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如果行為人是法人者,除處罰該法人之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三十萬以下罰金。

職安法第41條,當雇主有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等規定,且導致事業場所內勞工有3人以上受有災害時;或者雇主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2項或第37條第4項等規定時,該雇主將可能被科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且如果行為人是法人者,除處罰該法人之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十八萬以下罰金。

換言之,當雇主有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時,依照勞工受傷或死亡情形,可能也會有相對應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只有行政裁罰而已。

結論

勞工發生職災後,雖然在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上,雇主是採無過失責任,但對同一個職業災害結果,如果是起因於雇主保護措施、設備的欠缺時,雇主對於該受傷結果也會需要負擔一定的責任,此責任不限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可能還會有本文所提到的過失傷害、過失致人於死罪的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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