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事業單位疑問,職災補償以「原領工資」計算,遇上勞資雙方合意減班休息或放無薪假時,該如何計算?勞動部對此指出,因疫情減班休息不可歸責於勞工,應扣除「減班休息」前推至近 1 個完整正常工作時間之月份,以該月份所得工資數額計給。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而無法工作,依法除了勞保相關給付和津貼外,雇主更需負擔補償差額。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按月計薪的勞工,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
但近期因COVID-19疫情影響,有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或無薪假)等相關措施,進而產生職災補償「原領工資」之計算問題。
對此,勞動部指出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減班休息」(或無薪假),不可歸責於勞工,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是故,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其雇主原領工資補償之計算,應扣除「減班休息」前推至近 1 個完整正常工作時間之月份,以該月份所得工資數額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