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開始,「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除了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外,亦可以使用「評點制」申請。在台灣畢業之僑外生,只要經勞動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雇主即可以此方式聘請外籍人士。《104職場力》為您整理評點制申請應備文件、點數標準及相關說明。
更新日期:2024/9/18
文/《104職場力》小編
企業如果想要僱用外籍生、僑生,或是畢業的外籍人士,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04職場力》為您依據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以及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的資料,整理出相關資訊,也歡迎您參考我們的【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相關資訊唷!
應備文件 | 新聘 | 展延 | 注意事項 | |
1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V) | (V) | 1. 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 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2 | 申請書 | V | V | |
3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V | V | |
4 | 評點表及符合各評點項目應備文件 | V | V | 評點項目應備文件如下方「評點項目與點數說明」。 曾獲評點制許可之外國人,如無欲加計點數之項目,得僅附評點表。 |
5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V | V |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
6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V | ||
7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V | V |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8 |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建築師、會計師、律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V | 於申請日時仍應有效 | |
9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V | 自然人雇主免附 | |
10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V | 依A類各申請工作項目別,如為應加附者請檢附。 | |
11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V | V | 依A類各申請工作項目別,如為應加附者請檢附。 |
12 | 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含就源扣繳憑證影本) | (V) | 得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
13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 V | 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 (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
14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V |
如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
※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1.學歷 | 博士學位 | 30 |
碩士學位 | 20 | |
學士學位 | 10 | |
副學士學位 | 5 |
學歷文件說明: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2. 聘僱薪資 | 每月平均新臺幣47,971元以上 | 40 |
每月平均新臺幣40,000元以上 未達47,971元 | 30 | |
每月平均新臺幣35,000元以上 未達40,000元 | 20 | |
每月平均新臺幣31,520元以上 未達35,000元 | 10 |
聘僱薪資文件說明:
雇主與僑外生簽妥之勞動契約書影本,契約內容應載明每月平均聘僱薪資(以新臺幣計)、雙方名稱、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等。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3. 工作或實習經驗 | 工作經驗2年以上 | 20 |
工作經驗1年以上未達2年, 或在臺就讀期間實習經驗1年以上 | 10 |
工作經驗文件說明: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4. 擔任職務資格 | 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專長能力者 | 20 |
擔任職務資格文件說明:
僑外生具職務特殊專長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擔任該職務所需之專業訓練、修習課程、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證明。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5. 華語語文能力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 「流利」等級以上 | 30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等級 | 25 |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等級 | 20 |
華語語文能力係下列文件之一:
一、 僑外生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以上等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僑外生曾學習華語文具有下列證明文件影本之一: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6.他國語言能力 | 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國語文能力 | 20 |
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文能力 或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 10 |
他國語言能力文件說明:
僑外生護照影本。如需認定2項以上他國語言能力,需另檢附 下列文件之一:
如: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證明、托福(TOEFL)、多益(TOEIC)、雅思(IELTS)、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英國文化協會國際英語能力證明、日本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DELF)、歌德學院德語檢定考試、德國大學入學德語鑑定考試「德福」(TestDaF)、中國文化大學或國立政治大學辦理之俄文能力測驗等。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7. 配合政府政策 | 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企業受僱者 | 20 |
就讀配合國家政策所開設專班或經由G2G管道入學之畢業僑外生或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
配合政府政策文件說明: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雇主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影本。如:
二、學位證書影本,如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印尼二技2+i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等專班。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8.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 |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成績達前30%者 | 20 |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學校獎學金或成績達前50%且GPA達3分者 | 5 |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文件說明:
政府機關、學校之核定公文或公告之獲獎名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僑外生經勞動部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之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由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