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例假日與例假日間也只能最多相隔6天嗎?對此勞動部給出解答:禁止連續7日以上出勤是原則。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我是公司的人資,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天要有1天的休息日跟1天的例假日,請問意思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隔6天,例假日與例假日最多也只能隔6天的意思嗎?
法令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重點並不在於例假日與例假日要隔幾天,休息日與休息日要隔幾天,重點是勞工到底有沒有連續出勤。
周一 | 週二 | 週三 | 週四 | 週五 | 週六 | 週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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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休息日 (不可加班)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例假 | 休息日 |
因此要用2個7天週期來看,如果例假日與例假日的間隔超過了6天以上,但中間排有一個休息日,且確未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讓兩個週期沒有發生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就沒有違反法令規定。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的休息日是可以由勞資雙方協議出勤的,但如果是前述狀況,又使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話就會讓勞工連續出勤達7天以上,那麼還是會違反規定。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