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4.01 | 2165次觀看

嘆「休息日」四苦,何時了?

許朝茂顧問

「休息日」變得很高貴,雇主若想運用它,代價高。

107年修訂「一例一休」雖經歲月消磨;但中小企業身受其苦,痛楚至今仍未煙消雲散;然主管機關刻意健忘,防疫期間趁機甩開這尾大不掉議題。

休息日四苦

「休息日」,帶給雇主四苦。

七休二,「休息日」勞工未工作,工資雇主照給。

易言之,「休息日」,等同於「休假」。

但「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計價偏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加給1/3及2/3;但「休息日」以前2小時為界,分別加給1+1/3及1+2/3,比較(特)休假延長工時工資,高得離譜。法令制定者,此時故意變臉不具「休假」性質,其延長工時工資,亦須特別計算;然雇主痛心。

「休息日」延長工時,特別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此為雇主遇「休息日」第三苦,也是第三重對雇主之懲罰,且重擊生產線加班的彈性。

第四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延長工作時間週期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台灣中小企業高達90%以上 (含30人以上雇主比例不少),既已經勞資協商,此行政規定徒增無效率作業,試問主管機關具有預防之實質效果?

休息日限制解除處方

為解除「休息日」雇主所受之苦: (一)「休息日」延長工時,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 台灣外銷產業代工不少,商品利潤分配早不再其手中,台灣僅能依賴產能彈性及代工品質,而獲得國外大廠青睞。此限制的取消方能保有生產工時彈性及人力素質優勢。 (二)延長工時週期延長至一年 現行規定得延長工時至每3個月為週期;惟此次世界性病毒肆虐,防疫期間解除至今尚無定論,預估甚且為期一年,故延長工時週期延長應為1年週期,以因應疫情解除後,增加工時運用彈性。 (三)取消延長工作時間週期者,應向主管機關核備 既已經勞資 (工會或勞資會議) 協商,無謂之作業實不必要,應盡速刪除。

小結

經濟學家提醒嚴峻勞工法令,造成結構性失業要因之一,台灣產業結構升級在低薪壓制下,未見顯著效果。如今加上「休息日」惡因,亟應盡速解除上述3項限制,或許才能給產業升級一絲喘息。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等推廣教育中心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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