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初泓陞律師
原文標題:就服法人員招募公開薪資範圍之方式
一、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107年11月28日增訂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二、該修正源於公司招募時經常以面議、依公司標準等方式說明職缺薪酬,此種說明方式一方面造成求職者為求得工作,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無法判斷合理薪資範圍而遷就同意,另一方面亦可能會造成公司、員工不必要之時間浪費,而有害勞動市場發展,方參酌勞動部統計之平均起薪最高之3萬6千元,制定出低於四萬元應公開揭示之規範。
三、此次勞動部函文則是進一步對於公開之方式予以補充,要求說明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且除上開函釋外,勞動部另有制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建議公司以區間方式為告知者,區間應以5000元內為宜,公司於招募前可先為確認是否符合指導原則之要求,以免受罰。
重要提醒: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中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四、至於實務上常有公司會將試用期與正式任用之薪資予以區分,對於試用期間薪水是否屬於該款規定之經常性薪資,依指導原則之說明應肯認之,故倘若公司就試用期之薪資有低於4萬元之情形,仍建議公司應就試用期薪資範圍予以公開揭示。
重要提醒: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新增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同步提醒求職者:民眾如尋職或面試遇雇主招募人力涉嫌違反規定,可提供具體事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載有薪資條件之錄取通知等書面資料),向雇主所在地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或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或通知雇主陳述意見說明,予以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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