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問題】-加班費少算9元,雇主挨罰2萬元?|法務長專欄

新聞曾報導雇主少付9元加班費而挨罰,但其表示遵守加班費法律規定,遂提起訴願。原來問題出在加班費計算公式的不同,導致結果數字落差,提醒雇主若要使用小數點計算平日加班費,參考實務作法直接調整成1.34及1.67就不會違法了。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曾有一則新聞標題是這麼寫著:「少9元加班費雇主挨罰2萬」。

雇主當然不服,提起訴願,抗辯該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經過反覆運算,認為原計算方式並無錯誤啊,實在不了解究竟有何錯誤?

到底是怎麼回事?

請讀者看一下平日法定延長工時工資(即一般所稱的加班費)在勞動基準法上是如何規定的。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解讀本條款適用的重點即在於「以上」二字。

本件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3年8月23日勞訴字第1020006364號訴願決定書仍決定駁回該雇主的不服訴願。

理由摘要如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時工資應依同法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即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上開規定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雖亦可換算成小數點方式計算,然仍不得低於上開法定標準。

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勞工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應不得低於3,434元,惟訴願人僅按1.33及1.66倍之標準發給3,424元,自有不足,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現將該位雇主與勞工主管機關的計算方式並陳如下,讀者可以看出本件加班費經計算後,雇主為何短發受罰(真的很同情該雇主)。

1. 雇主:

  •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前2小時加班總時數22小時x1.33)=2,450.53元
  •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再延長2小時加班總時數7小時x1.66)=973.18元
  • 二者合計:2,450.53元+973.18元=3,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勞工主管機關:

  •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前2小時加班總時數22小時x4/3)=2,456.67元
  •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再延長2小時加班時數7小時x5/3)=977.08元
  • 二者合計:2,456.67元+977.08元=3,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由上可知,雇主若是採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參考目前業界實務作法直接調整成1.34及1.67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就不會倒楣受罰了

(原文標題:加班系列-加班費少算9元,雇主挨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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