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以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當作計算基準。然判斷標準統一,但確切哪些項目可以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確往往會有爭議,例如值班津貼、全勤獎金、夜點費、趟次津貼等是否要納入計算?
文/陳明政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以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當作計算基準,實務對於「平日每小時工資」其實判斷標準其實算是統一,原則按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的見解,即為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白話來說,就是扣除其他延長工時(包含平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加班)所給付之工資。
近來常有主管機關針對此一項目進行開罰,例如近日新聞即有某國營事業因未將員工的「全勤獎金」、「領班加給」納入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而遭主管機關開罰(如2018年09月29日 04:1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所以雖然判斷標準統一,但確切哪些項目可以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確往往會有爭議,例如值班津貼、全勤獎金、夜點費、趟次津貼等是否要納入計算?以下將以相關司法判決進行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96號行政判決:「本件上訴人僱用之蕭姓員工於104年中秋節及國慶日假日出勤工作,因上訴人只以薪給項目為基礎計算,未將夜點費及全勤獎金列入核算計給,致短給假日出勤工資,於本件,夜點費及全勤獎金並非恩惠性給與,屬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工資等情,業經原審論述甚詳,經核尚無不合。是以,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未將屬工資性質之夜點費、全勤獎金納入薪給的計算基準,致短給假日出勤工資…,核無違誤…」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又兩造約定上訴人於上午7時以前打卡上班者,得領取早車津貼每日500元;…另有月績即趟次獎金係按趟次及運送起迄地計算等情,乃兩造所不爭執…。從而上訴人可領得之前揭本薪、安全獎金、全勤獎金,及於前揭法定工時(即每日8.4小時)內可取得之趟次獎金,自應屬上訴人於法定工時內可取得之平日正常工資至明;另上訴人於法定工時以外之延長工時內取得之趟次獎金,則應屬延長工時工資,亦甚明瞭,此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至於早車津貼部分,雖上訴人主張:應屬平日法定工時工資云云。然審酌上訴人自始主張:伊等正常上班時間係自上午8時起,故上午8時前工作應計付延長工時工資等語…;證人游惠玲亦證稱:伊系伍興公司會計,早車津貼是7點前到班發500元,算是加班費等語…。可知早車津貼確為上訴人於法定工時外提供勞務之對價,核應屬加班費性質,要無疑義。」
2.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查上訴人公司核發之「加班全勤獎金」,係為獎勵輪班人員於加班工作期間內出席全勤,而於延長工時工資外另行核發之獎金,且僅有員工加班全勤方能獲得此獎勵,依前述行政院勞工員會函釋之意旨,該項「加班全勤獎金」並非勞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延長工作時間加給之所得,且為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依法自不應納入正常工作時間之所得而據以資核算被上訴人等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當然亦不得進而據此計算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被上訴人執此主張,即非可採。」
(一) 對於是否為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之判斷,整理標準如下:
(二)針對延長工時工資計算,一向是主管機關裁罰之重點,雇主建議定期審視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否有違法,以避免受罰。
(三)最後,此類工資之認定往往會有困難,而最近剛通過的勞動事件法第37條針對工資之認定,也有新增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亦可能會增加未來實行後雇主舉證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