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暑假來臨,常見家中有營業生意的小吃店、餐飲業,要求家中兒女提前「體驗社會」、「學習經驗」,幫忙店裡人手,不論是洗碗端盤、或是站收銀都是很常見的狀況。但是請各位爸媽雇主注意:勞動法規對於「未滿18歲之人」、「童工」有嚴格工作相關限制,當您的身份變成爸媽/雇主雙重時,請千萬注意、避免誤觸法規。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我們是一家小吃店,鄰居因為有家計上的需要,想叫他15歲的兒子暑假來餐廳洗碗盤,請問要請這麼小的小朋友有什麼規定要特別注意的嗎?
事實上,如果自營事業要請家人協助,法律上很難規範雇主應比照「正式的勞僱合約」來要求細節,但請特別留意,如家中子女為國、高中生,有可能是實際年齡未滿18歲的「童工」,若需要請未滿18歲之人協助工作,勞動法令基於保護之立場,仍訂有特別之限制。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相關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如不得從事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同時也要先向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取得聘僱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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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中所稱之童工(不是未滿18歲都為童工),而且有更進一步的保護措施。
包括有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而且不得在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因此雇主應特別注意工作時間之安排,避免觸法。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6條第1項: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47條第1項: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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