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下班後才生產,勞動部:產假可從隔日起計算|職場新訊

女性勞工生產前後可請8週的產假,但如執勤至分娩日、並於下班時間才生產,該如何計算產假呢?勞動部對此提出新解釋:如女性勞工於下半後才生產(或流產),勞工申請產假其起算時間可從隔天起計算,不過特別提醒勞工,起算日將會影響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勞工與雇主都需務必清楚而為之。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若勞工下班後才生產,產假可從隔日起算

近期有勞工向勞動部反映,若是在下班時間後生產或流產,產假自當天計算等於變相少了一天。

因此勞動部特別為此開會討論,並透過新聞媒體解釋:如勞工申請產假起算時間最晚可以從分娩或流產的隔天起算,且雇主不得拒絕。

不過勞動部也同時提醒勞工和雇主,若要從分娩或流產的隔天起算產假日數,務必注意起算日可能影響產假工資的計算期間,舉例而言,產假薪資常見兩種算法:

  • 以勞工分娩前一個完整月份取得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來計算。
  • 以平均工資來計算,取數額高者來發給。

因此假設某名勞工於7月31日生產,勞工主張從當日起或隔日計算,就會影響其產假工資的計算期間,可能產生不同的數額,這部分則有賴勞工與雇主協調。

更多常見產假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專區查詢,或洽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由專人為您服務。


「產假」可請假天數與工資計算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而勞動部也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若產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分娩或妊娠流產之天數產假天數
分娩生產8週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週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1週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5日

又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若受雇工作滿 6 個月以上,該期間工資照給;若工作未滿 6 個月以上則減半發給。

而當今工作報酬之名目多元,根據勞基法對工資之定義,不論雇主是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勞基法「工資」範疇。對於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勞動部也於103年10月7日發布解釋令:

計算方式為「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如是按月計酬之勞工,原則上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若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平均工資為準。(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2字第 1030131931 號令)

範例:

「任職期滿與按時按月計薪」
以生產產假8週為例
「計算方式」
生產產假8週之工資
兼職人員,工作滿半年,時薪200元;
一日工時 8小時,一週工作 3日
(200*8小時*3日)*8週=38400
兼職人員,工作3個月,時薪200元;
一日工時8小時,一週工作 3日
(200*8小時*3日)*8週/2=19200
按月計薪,工作滿半年,月薪36000元(36000/30)*56=67200
按月計薪,工作3個月,月薪36000元(36000/30)*56/2=33600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未有產假1週和5日的規定,因此若勞工因流產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請產假1週或5日,雇主依法是可以不必給付該期間之工資。(民國91年07月10日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

但是,提醒雇主產假為勞工應有之權利不能因為請產假而視其缺勤進而影響原有之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自應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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