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HR年後僱用勞工,應善盡其保險之動作。
過年前後台灣人力市場大流動,從近日人力銀行廣告大放送可略知一二,HR人員隨後總動員推展人力除舊佈新,牛年也不例外。
國內知名求職網2月16日發布最新調查指出,68%的企業表態在農曆年後有加薪計劃,預計平均調薪幅度為4.3%,給人振奮好訊息。
每一位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情況不盡相同,即使必經甄試而僱用,HR人員預先了解其保險,善盡其保險之動作,切忌使新進勞工有所顧忌,因此獲得人心乃HR人員之首要工作。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老年年金或一次金請領年齡,於本條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受僱勞工其保險條件(或情況)不同,尤其《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正式實施,超過65歲以上勞工可能持續走進職場,讓HR人員非得謹慎其勞工保險條件不一,須做後續不同的必要處理。
(本文暫不提及勞工之勞工保險舊制給付情況,HR人員處理此類勞工,應另加注意。)
此類勞工未滿65歲且尚未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就勞工保險言之,其屬於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對象,故雇主僱用此類勞工應依規定申報「勞工保險」。
就就業保險言之,上述勞工也是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雇主應依規定申報「就業保險」。
此類勞工具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如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其依然存有被拒絕加入勞工保險之可能。
此類勞工若持續工作,必須在其未滿65歲之前繼續保有工作不得再中斷時,雇主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惟此類勞工有受僱之實;但不適用投就業保險,因其已逾65歲之年齡,已被拒絕於投就業保險之行列。
此類勞工年齡超過65歲且已請領勞保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的勞工,如若再工作,則不應參加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但只得參加勞工保線之職業災害保險。
至於勞工就業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不得參加本保險。
勞工走進職場受僱,雇主應為其投勞工及就業保險;但因其年齡及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申領條件而形成諸多組合,HR人員需明辨受僱勞工上述情況而後妥善處理,務必避開因誤解而製造不良勞資關係之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