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總有時遇上緊急事情,不得已的情況下需要請假處理。當有事需要處理時,事假應如何申請?又有什麼相關規定?一年有幾天事假?請事假是否需要理由?事假超過14天怎麼辦?家庭照顧假算事假嗎?常見的10個事假疑問《104職場力》小編一次整理給您。
文/《104職場力》小編
生活中難免碰上緊急需要離開工作崗位去處理的緊急事項,不論大小、都必須得由勞工親自前往、請假處理,一般通稱為「事假」。
「事假」是最常見、很多勞工都會申請的假別,但是關於「事假」的相關權益,您都瞭解了嗎?當有事需要處理時,事假應如何申請?又有什麼相關規定?《104職場力》小編整理常見10個疑問助您了解清楚。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如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可以申請事假,而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因此,勞工的事假天數權益最少為14天,當然勞雇雙方可以協商議定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勞動法規之天數。
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如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可以申請事假,但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勞工請事假時雇主需發給薪水。但雇主同樣可以優於《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規定給付工資。
因事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給工資,月薪制之勞工會遇上薪資比例扣除的問題。
日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各企業做法可能不同,常見以30天為基準,也有以該月實際天數為基準。
如以30天為基準,而員工月薪 30,000元請事假1天,則扣除當日事假工資 1,000 元(30,000/30 x 1=1000),該月薪資為29,000元整。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有問題在於如果勞工僅領基本工資,而請事假時還能扣薪嗎?如果扣薪不就低於基本工資了?
勞動部對此說明,「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5,520元(即26,400元-880元)。(112年基本工資為26,400元,26,400/30天=880元)
延伸閱讀:如果勞工僅領基本工資,請事假還可以扣薪嗎?|法律小教室
申請事假時一定要詳述理由嗎?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另外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因此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申請事假時說明請假理由,另外雇主也可能要求提供相關證明作為請假方式,尚不違法。
另外,如果緊急事故無法親自請假時,勞工是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的。
已知一年有14天事假,倘若請事假剛好遇上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時,應該如何計算?
勞動部對此也做出說明,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天數內。
而不計入請假期內的天數,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如果萬不得已請事假超過14天,超過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行政函釋,如果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規定日數,其超過部分可以以「特別休假」(特休)抵充。
但如果沒有特休或已經休完特休時,其處理方式就由雇主雙方協議,寫明於工作規則之中。而雇主也有權力拒絕勞工超過規定天數的事假申請。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著「家庭照顧假」相關規定,第20條說明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因此7天「家庭照顧假」屬於事假,其薪資計算也依事假規定辦理。如已申請超過14天事假,也無法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而勞動部說明一點與事假的不同之處,是雇主不能因為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天然災害過後,如勞工因有事故需要重建、整理家園等必須親自處理時,勞動部表示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也可以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特休)。
如果勞工因為天然災害而無法出勤,且無法出勤不能歸責於勞工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同樣的,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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