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應徵的是正職工作,公司卻要我簽「定期勞動契約」,我該為了保住工作而簽嗎?還是我可以依法規定拒簽呢?
「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又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上述規定乃為防止雇主任意訂立定期契約,避免勞動基準法中為保障勞工權益,而在不定期契約所作較諸定期契約為優之勞動條件例終止勞動契約、退休金、資遣費等規定落空,故規定必須係在非繼續性工作前提下,工作性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一者,始得訂立定期契約,欠缺之,則應為不定期契約。
小編劃重點:除非是非繼續性工作前提下,工作性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一者,否則不可簽訂「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權益之影響,在於雇主若是與勞工簽署定期契約,對雇主而言,較為有利,對勞工則相對不利。不利點主要有三:
除上述三點外,其他勞動條件,例如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例假、請假、產假、職災補償等,定期契約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工均屬相同,亦即凡法律上強制雇主應作為之義務,不因之有所免除或減輕,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