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應徵的是正職工作,公司卻要我簽「定期勞動契約」,我該為了保住工作而簽嗎?還是我可以依法規定拒簽呢?
問題:我應徵一家公司的正職工作,錄用後,該公司請我簽署一份名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書面,請問有無問題?
「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又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九個月內者。
-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上述規定乃為防止雇主任意訂立定期契約,避免勞動基準法中為保障勞工權益,而在不定期契約所作較諸定期契約為優之勞動條件例終止勞動契約、退休金、資遣費等規定落空,故規定必須係在非繼續性工作前提下,工作性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一者,始得訂立定期契約,欠缺之,則應為不定期契約。
小編劃重點:除非是非繼續性工作前提下,工作性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一者,否則不可簽訂「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工比一比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權益之影響,在於雇主若是與勞工簽署定期契約,對雇主而言,較為有利,對勞工則相對不利。不利點主要有三:
- 定期契約一旦期間屆滿,則原有之勞雇關係即行消滅,形同雇主解僱。
-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勞工期滿離職時,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定期契約之期間多短於一年(短期性、臨時性與季節性工作之契約期間依法需在六個月內或九個月內),故勞工將無法享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
除上述三點外,其他勞動條件,例如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例假、請假、產假、職災補償等,定期契約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工均屬相同,亦即凡法律上強制雇主應作為之義務,不因之有所免除或減輕,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