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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首批公告代替寄發於4月14日公告|職場新訊

11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首批公告代替寄發於4月14日公告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的案件將於4月14日公告。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網站查訊或申請補發,如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於10日內申請查對或更正;對處分不服則須於30日內申請復查。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為了便利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正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的書面審核案件已核定,並於112年4月中旬完成公告或寄發核定通知書。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首批公告代替寄發4/14公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取得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核定通知書,而發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情形,國稅局每年1月起就會對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直接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而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相關規定,如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而且沒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因此,「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為第一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的案件,公告日期為112年4月14日。另外其他未符合前揭公告範圍之核定案件,亦於4月中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

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也會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的公告欄。

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依照下列步驟點選查詢案件公告結果:

  1. 「公告訊息」−〉
  2. 「核定稅額公告」−〉
  3.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或者也可以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如果有需要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


國稅局也提醒,符合公告作業範圍的案件,公告日即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效力

如果營利事業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在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

倘若對公告核定的稅捐處分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而經公告核定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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