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力

「新台灣人」戴維斯新賽季改列洋將?勞動部:職業球員不適用《勞基法》,僱傭依《就服法》規範

台灣籃壇新消息,「新台灣人」戴維斯在職籃PLG的身分認定引發討論,究竟「歸化台灣人」是否算本土球員?洋將?目前PLG聯盟表示將召開會議討論,而勞動部也在接受《中央社》的採訪時說明「職業球員」的特殊身份,在勞資爭議發生時,較難適用《勞基法》,球員和球團雙方可就僱傭關係回歸《就服法》的規範討論,確認是否有相關違法問題。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

台灣籃壇首位歸化球員戴維斯,出賽身份引發討論

台灣籃壇首位歸化球員戴維斯(Quincy Davis),過去在2013年以「特殊功勳事由」,適用《中華民國國籍法》相關規定,因此放棄美國國籍、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戴維斯現年39歲,過去兩個賽季因歸化身份,得以本土球員身份登錄參與台灣籃球聯賽「P. LEAGUE+」,但新賽季因其自原本的簽約球團「桃園領航猿」轉戰至「新北國王」,傳出其新賽季身份恐將從本土球員變為洋將。

PLG聯盟也發出官方聲明說明:強調聯盟在召開賽務決策委員會時,有球團對於聯盟賽務章程上對於歸化球員身份的認定採不同標準有疑義,因而提出討論,但目前是因賽務章程上沒有明確統一標準,之後將依聯盟公司董事會決議,因此會將此議題(歸化球員身份)提升至董事會層級討論,目前並未定案。

P. LEAGUE+」現行規章規定,每隊可註冊3位洋將,單場比賽賽可登錄2人,4節內可上場7人次(第四節採單洋將制),此外聯盟亦有外籍生和華裔球員相關規範,每隊至多可擁有各1名的外籍生和華裔球員被視為「本土球員」(不受洋將限制規定),歸化球員(如戴維斯)亦被視為本土球員。

PLG聯盟目前聲名指出,球團以聯盟董事身份強烈表達對賽務章程必須保持一致性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之看法,聯盟因此對於賽務章程上有關歸化球員身份認定之條文,已著手和聯盟法務一起研擬相關修定細節,避免未來一再產生相關的爭議。

如今在傳出可能會有「新台灣人」從本土變洋將的狀況,勞動部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指出,現行法律規範下,職業球員並不適用於勞基法,若以《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觀之,球團與球員間要確認其合約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內容,而聯盟的提議(歸化台灣人列為洋將),則應可受世人公評。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6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新北國王發聲,力挺戴維斯的「本土」身份

新聞報導指出,戴維斯在PLG首季加盟桃園領航猿,第2季則轉戰新北國王,針對近期傳出的「球團對歸化球員採不同標準有疑義」,恐讓戴維斯「歸化本土」的身份變成洋將,新北國王今天發布聲明表示:「未來出現任何可能危害戴維斯本土球員身份形式決議,都將全力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護照,唯一國籍為中華民國的戴維斯,繼續以本土球員身分征戰PLG賽場的權利與權益。」

新北國王隊也在聲名中指出:戴維斯過去放棄美國國籍、入籍中華民國,為我國征戰眾多國際賽事,包括在2013年亞洲盃八強賽中協助中華隊戰勝中國隊,屬於開創台灣籃球歷史「黃金世代」的一員,其後並曾多次代表台灣出戰各大國際賽事,因此累積大小傷勢(包括困擾球員生涯後期、生活起居的椎間盤傷勢),因此除感謝戴維斯對台灣的付出與犧牲,更會全力維護其「真正的台灣人」的球員生涯權益。


勞動部:職業球員不適用《勞基法》,合約應回歸《就服法》討論

在接受《中央社》的訪問時,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透露,由於職業球員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因職業球員通常與所屬球團簽訂合約,若從僱傭關係來看,球團與戴維斯之間合作是否違法,要回歸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來討論。

黃維琛透露,若從《就業服務法》的法律層面討論,球隊雇主並未因戴維斯的出賽身份(即屬於本土球員或洋將)而影響其就業,因此無明確的違法問題,但聯盟是否可就「比賽的精彩性」、或其他商業性考量而調整其上場時間,這部分屬外界可公評之事,並非法律所能約束的項目。

補充小知識:P. LEAGUE+洋將上場規定

外籍球員每隊可註冊3位洋將,單場比賽可登錄2人,實際上場時間採4節內共可上場7人次,第四節為1人次(外籍球員可輪換),意即在決勝階段的第四節,雙方場上至多僅能各有1名洋將在場上。


延伸說明:除了職業球員,還有哪些職務不適用《勞基法》?

根據《勞動局勞工保險局》的資料顯示,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和工作者為: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含住院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還有這些【體壇掌聲故事】,歡迎您一同欣賞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

Exit mobile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