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茂林博士/律師
雇主解僱員工的理由真的百百種,而有些開除的理由,不知是否會過於牽強?!
夢想摧毀者!小學老師稱聖誕老人不存在遭解雇
身為小學一年級的老師,面對6歲到7歲天真無邪的小朋友,竟在課堂上直接殘忍地「揭穿」聖誕老人、牙仙子及復活節兔子不存在的事實,讓孩子們一下子得面對赤裸裸的真實,引發學生家長不滿。隨後,校長也向家長們道歉,甚至事後發布一張與聖誕老人的合照,並寫下「我相信」。
老師這種摧毀孩童夢想的行為,似乎的確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不過,這樣的案例如果發生在我國,恐怕不能算「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確不能勝任工作」,依法雇主應該是無法解雇這位老師的。
咖啡店員帶星巴克上班遭解雇 專家: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有一位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在某連鎖咖啡店上班,只因某天把競爭對手Starbucks的咖啡帶來喝(公司有提供免費咖啡給員工喝嗎?好奇中),竟遭老闆娘大罵解雇。
購買競爭對手的產品、幫敵人捧場,這樣的行為的確是會讓老闆覺得很吃味。只不過,這樣的行為,就算違反了工作規則,應該也罪不致死。
除非老闆娘還有其他合法的解僱理由,否則,因此就把員工解僱的話,應該已經違反了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根據我國法院所採納的「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是不得已、最後、終極之手段。因此,就算員工確實違反了工作規則或勞僱契約,公司也應該先採取調職、減薪、降職等較輕的處罰方式,必須在使用了這些手段之後,如果勞工仍無法或拒絕改善,而使得主雇關係無法持續下去時,雇主才能使用解僱這個最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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