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的職場共識,「性別歧視」幾乎已是人盡皆知的基本常識,不分雇主和勞工均嚴格遵守、不會漫不經心的跨越紅線。但是仍有一些市場上的雇主人資,可能出於方便,或是約定俗成、簡便易懂,而使用一些「長年使用但其實是性別歧視」的用詞,如「洗碗阿姨」、「會計小姐」、「打掃阿姨」,結果踩到「歧視地雷」時才悔不當初......。
文/許朝茂
人力銀行調查民國113年企業招募勞工比率高達約80%,然招募勞工已非單純,近年職場上「性別平權」連結「性別歧視」,形成法定禁止條件而蔚成風氣;但許多社會上「約定成俗」的稱呼卻難免疏忽、誤觸「性別歧視」問題,導致招募過程常有驚無險!
根據民國1l3年1月報載:雲林縣沿海鄉鎮工程行誠徵會計,老闆娘代夫在臉書社群徵人寫「會計小姐」,遭截圖檢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可能面臨重罰30萬元。
雲林縣府有感而發,該縣還有很多小商店不知徵才不能提及性別,包括尊稱如小姐、阿嫂、先生等,約定成俗繼續使用;但,面對「性別歧視」風潮,最好退避三舍。
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民國110~112年10月性別歧視與招募、甄試、分發統計如下表,110~112年10月申訴「性別歧視」160件、154件、111件。110~112年10月申訴「性別歧視」有關「招募、甄試、分發」24件、33件、37件。雖然申訴「性別歧視」件數逐年遞減,宣導發生效力;但,「性別歧視」有關「招募、甄試、分發」件數卻是逐年不降反升。
統計時間 | 性別歧視 | 招募、甄試、分發 |
110年12月 | 160件 | 24件 |
111年12月 | 154件 | 33件 |
112年10月 | 111件 | 37件 |
「性別歧視」幾乎就業市場既定「潛規則」(不言而喻的規則、行業內規、暗規),不遵守、歪曲、暗示等理由,仍難逃違規,提供下列預防之道:
就業市場基於方便、易懂(如:洗碗阿姨)、產行業慣用語(如:無薪休假)、借用洋名(如:OL)等,這些常出現的「約定成俗」各種簡便稱呼,多數並無故意「性別歧視」之意。
但「性別平權」概念從職場出發,其使命要撲滅性別、性傾向之歧視,且借助重重罰鍰來推動。因此凡違反「性別歧視」,一律重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HR人員多半能僅記於心;但與招募無關者,仍常心不在焉或不在意地恣意使用、導致事業單位惹禍上身。
就業市場地域性差異性很大,都會區就業市場要避免「性別歧視」幾乎是人人基本的職場常識,不分雇主、勞工多半嚴肅遵守,職場上有關兩性部分,涇渭分明,不敢漫不經心跨越。
但台灣中南部的就業市場,時有耳聞雇主懷抱樸實人情味,不願放棄約定成俗之稱呼,一副不在意「性別歧視」殺傷力。就常會讓「性別歧視」成為防治可能的地雷,直到誤踩被強大殺傷力炸傷後,方才悔不當初。
近年制定各法令均針對「性別歧視」加以禁止,雇主不能再疏忽了。
立法保障勞工不受職場「性別歧視」,源自《勞動基準法》,它揭示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禁止解僱歧視:企業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不得種族、語言、階級、思想、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等為由解僱勞工。
《性別平等工作法》基於《勞動基準法》女性保護不足,而更擴大性別平權架構,且提出性別、性傾向二個理由。重要的是其運用更為廣泛,包括:就業、訓練、福利、薪資、契約終止。
《就業服務法》強調勞工就業全程均應平等,其理由:種族、語言、宗教、籍貫、性別、婚姻、容貌、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等17個理由,充分剷除勞工就業不平等可能性。
「性別歧視」觀念薄弱或輕忽者,可能運用「刻苦耐勞」(暗示種族、性別)、「敬業精神」(暗示年齡)、「面目清秀」(暗示容貌、性別)、「穩定性高」(暗示年齡)、「懂科技」(暗示年齡)、不排斥學習(暗示年齡)等用語列入條件,此手法運用可能造成間接歧視(或亞歧視),欲完全脫離「性別歧視」有些難度。
雇主或HR人員徵才列明應有條件時,盡量不與「間接歧視」連結,因既然法定理由不得列明,就要徹底維持明確性,不宜節外生枝。
就業市場強調僱用「性別平權」,幾乎不容許「性別歧視」存在,已制定法令且行之有年。約定成俗語詞或稱呼,必須不再使用或走擦邊球,因為現代職場中,違反「性別歧視」、幾乎已成職場「全民公敵」。
(原文標題:約定成俗「會計小姐」,勿徵求會計「小姐」,恐有性別歧視之嫌?)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