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炳旭(104人力銀行資深法務經理)
小李到人力銀行找工作,發現某公司刊登招募「內勤工讀生」的求才廣告,小李於是前往應徵,惟公司卻表示該職缺已額滿,並遊說小李應徵「外勤工讀生」,可是小李看了一下手機,該公司在人力銀行的廣告「內勤工讀生」的職缺仍然在刊登,小李覺得公司係利用人力銀行刊登「內勤工讀生」職缺吸引求職者應徵,再告知職缺額滿,進而遊說求職者加入「外勤工讀生」行列,已涉及徵才不實,故向主管機關檢舉。
本案原經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屬實,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及第65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公司新台幣30萬元整之罰鍰。
惟公司於收到裁處書後甚感不服,認為:小李來公司應徵時所填寫的履歷表,其左下角原應為公司主管所勾選,小李卻自己勾選外勤。他應徵時就是要應徵外勤工作,並於到職當日簽署外勤新進人員契約書,小李自始並非不知,其所應徵之工作為何,且公司在這段期間,也一直有人應徵內勤工讀生並獲錄取,並非如小李所言所謂職缺已額滿,遂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勞動部於調查後發現,公司於人力銀行徵才網頁上,除登有「內勤工讀生」之職缺外,亦有徵求「外勤工讀生」,故應可推知,該公司同時具有內勤及外勤工讀生之需求,小李前往公司面試求職時,是否係以內勤工作為初始應徵目的,非無疑義?
且依公司提供之人事資料卡,其分別於7月2日、7月5日及7月20日面試求職者,並錄取3人為內勤工作人員,此與小李所說「假藉告知內勤職缺額滿,遊說加入外勤工作」相悖,原處分機關就此並未詳查,僅憑上開勞工主張,遽認公司確有「藉刊登內勤職缺吸引求職者而遊說加入外勤工作」之違章事實,顯與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規定相違,原處分即難謂合法妥適,故而將原處分撤銷。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雖明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惟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其內容須為明確。
故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亦明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機關以書面作成行政處分時,其法定應記載事項,均應予以認定並明確記載,尤其有關違法事實及理由的記載,除應具體明確外,且應當與事實相符,並有可對應之證據可稽,將調查的相關事證及認定事實,詳載於裁處書內,否則即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如同上面的例子,應予以撤銷。
延伸閱讀:HR人員知道招募5大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