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經濟結構多由中小企業所撐起,勞動部為促進勞動概念與時俱進與深化,特別編製《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希望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圖說講解相關勞動法令,盼能增進雇主正確勞動法概念。《104職場力》小編從常見的「招募面試」方向著手,先為大家送上5個常見問題與相關文章,希望避免企業在找人才徵人時誤觸法規而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為了促進勞動概念的深化,持續創作編製適合不同階段國人所需要之勞動教育教材。而考量國內企業規模仍多數為中小企業,確實有必要提升小規模企業雇主或負責人勞動法遵意識,勞動部2023年完成編製五冊一套的《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將艱澀的勞動法令轉化為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圖說,增進建構雇主正確勞動法概念。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經常碰到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避免誤觸法規。
NG!如果有下列行為時,可能已經觸法:
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處新台幣 30 – 150萬元的罰緩。(《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65條)
而正確的徵才公告做法,刊登求才資訊、廣告內容應與客觀事實相符,建議有明確的公司資訊、公司職務、工作內容及勞動條件等。
NG!如果有下列行為時,可能已經觸法:
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處新台幣 6 – 30萬元的罰緩。(《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67條)
而正確的面試流程中,如要詢問涉及隱私的問題時,需未逾越必要範圍(經濟需求或維護公益之目的),且應與該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並尊重求職者意願。
延伸閱讀:面試要求填前公司資料、家人工作和星座,是合理資料蒐集範圍嗎?|職場熱議
小淇經營一間青年旅社,他在招募櫃檯人員時,要求求職者在面試時要出示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確保沒有任何偷竊、性侵等犯罪紀錄,才能保障住客的安全。
這個要求合法嗎?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NG!當心這樣的要求可能已經觸法:
從面試到聘用,雇主原則上不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若違法要求可處新臺幣 6-30 萬元的罰鍰。但如果特殊職業的相關法律有規定需提供與職位相關之隱私資料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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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阿貝最近想招募設計師加入自己的團隊,如果是社會新鮮人來應徵,他預計支付月薪 30,000 元;但如果是經驗豐富的設計師,他願意支付 45,000 元。
因此,他在徵才資訊上只寫著「薪水依能力面議」。這樣的職缺薪水公開方式合法嗎?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NG!當心這樣的要求可能已經觸法:
求職者如果應徵這份工作,每個月能夠取得的固定收入低於 40,000元,雇主就必須把實際的薪水範圍寫在徵才資訊上,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 6-30 萬元的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2項第6款、第67條第1項)
重要提醒:
● 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中第5-2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新增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如有不同行業、職務目前的薪資行情了解需求,可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查詢(https://pswst.mol.gov.tw/psdn/)。
延伸閱讀:實際薪資未達4萬、徵才職缺禁寫「面議」,企業雇主到底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法律小教室
延伸閱讀: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阿員是一間餐廳的老闆,餐廳生意愈來愈好,需要更多人手支援。
因此,阿員刊出廣告徵求「洗碗阿姨」以及「服務生(45 歲以下)」。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NG ! 這麼做你可能已經觸法,並構成「就業歧視」!
雇主僱用員工時,考量與求職者工作能力無關的事項而不予僱用,可能會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而可處新臺幣 30-15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65條)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不可以限制」以下徵才條件:
種族 | 階級 | 語言 | 思想 | 宗教 | 黨派 |
籍貫 | 婚姻 | 容貌 | 出生地 | 性別 | 性傾向 |
年齡 | 五官 | 身心障礙 | 星座 | 血型 | 以往工會 會員身分 |
常見的NG 徵才條件如:
提醒雇主這些皆已涉及就業歧視!
原則上雇主不得就徵才條件上做限制,但如有以下狀況和需求時,「可以限制」特定徵才條件。
小淵是科技新創的老闆,因為有員工即將離職,所以他決定招募新人。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但發出錄取通知後,小淵因故反悔了,因此又趕緊發信通知新人取消錄取。如此作法有問題嗎?
NG!這麼做你可能已經觸法:
雇主口頭或書面發出錄取通知,和求職者間的勞動契約已成立(除非錄取通知有載明需完成報到手續等其他生效條件)(《民法》第166條)。
若雇主片面取消,恐將支付求職者在訴訟期間的工資以及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
為了避免在招募階段產生爭議,雇主在錄取求職者時,應注意以下兩個重點:
如果勞資雙方皆表示同意,契約就會成立。
而雇主「發出書面錄取通知」的行為即代表雇主方已經同意締結契約,此時就不得任意撤回,求職者回覆同意後契約就會成立。
求職者在錄取之後,可能會因此作成其他安排(例如請辭前份工作、因應新工作而租屋等),雇主任意取消錄取通知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想清楚再錄取!員工如已面試錄取、企業卻反悔生變,雇主應負賠償責任|法律小教室
勞動部編撰之《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及線上學習課程皆可至「全民勞教e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瀏覽與下載使用。正確的勞動觀念需要你我一同持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