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歷查核是現今求職市場中很常遇到的狀況,Reference Check是做什麼用的呢?求職者能拒絕嗎?會不會影響錄取結果?萬一真的不方便聯繫主管,還有哪些人選?公司調查真的合法嗎?看看前輩、專家怎麼說!
更新時間:2025/02/12
文/《104職場力》
很多求職者發問,有些公司面試會做Reference Check,要求提供前主管聯繫方式。就連NVIDIA執行長黃仁勳也表示,找人才他更看重「背景調查」,身為求職者,能不能拒絕資歷查核?網傳進到Reference Check錄取結果基本就確定,這是真的嗎?萬一真的不方便聯繫直屬主管,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以及大家最關心的的個資問題,公司真的有權合法對我進行調查嗎?讓我們透過幾位職場前輩、律師的回答與建議,看看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吧!
Reference Check中文名稱為「資歷查核」,通常是在企業進行履歷篩選,也完成求職者的面試,並對該名候選人有一定程度的興趣,希望針對其過去的資歷、工作表現、職場評價作一些簡易的真實性評估,確認求職者是否在面試過程中有所隱瞞的流程。
這沒有標準答案,主要是看該企業的習慣:
- 部分企業人資在面試前(或當下)填寫內部制式履歷時就會要求提供,便於之後可以直接進行資歷查核;不過通常這種很早提供的,比較像是「以備不時之需」,實際上會執行的機率反而沒這麼高。
- 如果有多關面試,HR大部分是二面後會詢問,除了讓求職者知道後續有Reference Check流程外,在徵得候選人同意時,也能觀察對方的反應;當進到這環節,也代表企業對求職者的表現有一定的滿意度,願意再深入了解,這時企業執行資歷查核的機率就會高很多。
企業一般會請求職者提供過去共事過的主管、同事,甚至是客戶的聯絡方式,以供詢問確認。
Reference Check其實本身並不可怕,它單純是一項流程,只是參與者不是自己而已,不過資歷查核僅代表企業找人時有這項程序,不代表實際錄取與否的指標。
網友會這麼說,是因為Reference Check通常在面試流程的中後端進行,畢竟資歷查核會耗費HR很多心力,通常只會針對表現好、有雇用意願的候選人,如果該職缺有多名候選人,查核後還會進行最後選拔,因此Reference Check不是錄取保證的指標(除非候選人只有你一位)。
另外,遇到資歷查核不用緊張,有經驗的前輩分享:
透過前輩們的回答不難看出,單純拒絕可能會錯失良機,因為等於「沒有走完企業端的面試流程」,形同放棄資格;另外,如果很抗拒提供,人資也會合理懷疑候選人是否過去在人際、處事上不夠圓融,使印象打折。
最好的方式是「誠實告知,並提供其他解決方案」,例如:
相信多數求職者並不是不願提供,而是「跟主管沒有那麼熟」,以下幾位求職者的情境,你是否也遇過呢?
你好,最近面試碰到了 Reference Check,該人資很堅持的要我前間公司主管的聯繫方式,不過我並沒有前間公司主管的聯繫方式,加上前公司都是透過內部通訊軟體做溝通,所以我根本無法聯繫到我的前主管,而我有填寫別間公司直屬主管的聯絡方式,但是該人資很堅持的要我提供前間公司主管的電話,該人資說如果無法提供,後面的流程就無法進行,結果就收到感謝函了。如果碰到這種狀況,我該如何解決呢?
想請問前輩們,目前有幸能獲得某半導體設備商的面試機會,在人資邀請面試信裡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表中需填上推薦人,我可以找誰做我的推薦人會較恰當呢?因目前還在職但表現普普...比較不太想找現職的主管...
其實只要誠實告知,大部分的企業都能通融,但也如同前輩B所說,無論寫誰,一定要事先通知對方並取得同意,尊重之餘,也避免對方接到人資電話時一問三不知,讓資歷查核開始時就進入扣分狀態。
如果擔心面試當下臨時找不到人,建議大家在面試前就先聯絡好人選,最好是不同職位或關係的人(例如主管、前輩、同事、客戶甚至老闆等),再根據企業的需求填寫合適人選。
儘管有很多職場前輩的分享,說明「Reference Check」其實並不可怕、而且是面試常見的既有流程,但還是讓很多求職者心生疑慮,因為其中涉及很多的個資訊息,這麼做真的不會有問題嗎?沒有法律責任嗎?
關於法律的專業問題,我們請104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來為我們作解答:
企業徵才找人不易,找對人更不易。透過科學工具或是對應徵者實施人事查核均是甄選方法之一種。
雇主實施人事查核作業(Reference Check)旨在查核應徵者所表述之學歷、經歷、工作內容、工作表現、工作成就、他人評價等相關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被查核者通常是應徵中高階主管職務或關鍵職務之人,以做為雇主是否最終錄用的重要參據。
人事查核作業所取得之應徵者個人資料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雇主不得要求應徵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是否有所關聯?依照該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隱私資料包括:「個人生活資訊:背景調查。」,質言之,二者並不相同,前者是以工作職場資訊為範圍,後者則是以個人生活資訊為範圍,且雇主此一徵才作為應是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參看)。
企業人資對應徵者實施人事查核作業,其取得應徵者被徵詢資料的行為,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蒐集」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9條參看)。相對而言,被徵詢的對象(例如前雇主)所提供的被徵詢資料,則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參看)。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企業人資於實施前應取得應徵者的同意。業界實務上多是於應徵者前來面試時,即向應徵者告知需要實施的目的,並請應徵者於備妥的書面上簽署表示同意。企業人資實施時,應將副本提供予被徵詢對象收執,俾使雙方皆能適法進行。
書面範例(僅供參考用):本人因應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職務,茲同意○○公司之指派人員得連絡下表所列之人,以查核本人學歷、經歷、工作內容、工作表現、工作成就、他人評價等相關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公司為此得蒐集、處理與利用該查核後所取得之本人個人資料,做為甄選之用。本人亦同意下表所列之人,得就○○公司指派人員所徵詢與本人相關之人事查核問題,提供或揭露予○○公司。
(本段原文出處:雇主對應徵者實施人事查核作業可以嗎?詳細資訊歡迎點擊查看)
小編劃重點
1. 如無特殊狀況,一般還是建議務必提供Reference Check相關資料。
2. 推薦人一般建議還是以直屬主管優先,其次也可考慮部門同事、跨部門合作同事或者合作客戶。
3. Reference Check調查的範圍是工作職場資訊,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
4.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企業人資於實施前應取得應徵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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