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徵才注意揭示薪資!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卻寫「面議」,恐觸法受罰|法務長專欄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公布同年11月30日施行之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在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各大人力銀行網站不斷提醒徵才企業注意調整的情形下,推斷至今徵才企業應都合規了吧?惟仍有遭到行政裁罰的個案發生。

文/蘇宏文(104人力銀行法務長)
原文標題:雇主徵才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卻寫面議觸法受罰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公布同年11月30日施行之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在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各大人力銀行網站不斷提醒徵才企業注意調整的情形下,推斷至今徵才企業應都合規了吧?惟仍有遭到行政裁罰的個案發生。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範圍。」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可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如徵才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雇主該如何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勞動部108年3月21日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有徵才企業於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職稱:社群媒體推廣小編。工作待遇:薪資面議。」之徵才職缺,然該職缺於求職者應徵時發現其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卻寫成薪資面議,本案經新北市政府審認屬實,依法從輕裁罰新臺幣2萬元。

徵才企業不服向勞動部提起訴願,抗辯:

(一)該職缺經常性薪資已調整至4萬元以上,因人員溝通落差及網站新舊更新之際,以致告知及揭示未達4萬元薪資範圍。

(二)原處分機關未先輔導即予裁罰,請求撤銷原處分。

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透過公務電話查證:「(問)請問是〇〇嗎?我有在Facebook上看到你們有在徵『社群媒體推廣小編』。(答)對,就像網路上小編要經營Facebook。(問)那它的薪資大概是多少?(答)薪資要跟主管面談,目前起薪會是在2萬8,000元到3萬元。(問)就是起薪在2萬8,000元到3萬元,再跟主管面談?(答)對。」再對照該徵才企業網站網頁「人才招募」最新職缺:「職缺:社群媒體推廣小編。月薪:2萬8,000元到3萬5,000元。」(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459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本案可說是證據確鑿,徵才企業難以卸免責任,上述第一點抗辯自然不被訴願機關接受。在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的訴願救濟階段,常見被勞檢後遭裁罰的雇主另以未予改善機會即開罰不當做為抗辯,例如上述第二點抗辯即是。以上抗辯只能說是無效抗辯,本案訴願機關即謂「該法未定有得先輔導改善、勸導或警告之規定」打了回票。

然而,屬於求情式的抗辯,有時也會收到一定的成效,例如本案法律規定最低裁罰金額為6萬元起跳,但原處分機關減輕為2萬元,多少讓受罰雇主保住一點失血的荷包。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本案原法定罰鍰最低額為6萬元,減輕至三分之一即2萬元)

若貴公司遇有勞檢違章案件,擺低姿態求情,例如企業小本經營困難,員工人少不諳法律規定,作業疏失事後已改善等語,或能得到直轄市或各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減輕裁罰金額的寬典。

重要提醒:

● 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中第5-2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新增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同步提醒求職者:民眾如尋職或面試遇雇主招募人力涉嫌違反規定,可提供具體事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載有薪資條件之錄取通知等書面資料),向雇主所在地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或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或通知雇主陳述意見說明,予以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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