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都不能少!「競業禁止條款」須完全符合「法定4要件」才生效|競業禁止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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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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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科技、新創產業為避免員工離職後「洩露公司佈局、營業機密」,因此都設有俗稱「旋轉門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明令離職勞工不可跳槽至競業。勞動部提出說明,雙方簽訂的條款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的「4個要件」才算有效,此外修法後雇主也必須對勞工的「競業禁止」行為提出合理補償,如未提出則無效。

文/《104職場力》小編

常被俗稱為「旋轉門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意在保障員工離職後、屬於原東家的權益不受損,可是「競業禁止」的適用範圍到底有多廣呢?是否終其職涯都不應該任職在相同產業的競業呢?如離職勞工遵守條款規定,原雇主是否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部特別提出說明:「競業禁止條款」要生效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4個要件才有效,這對勞資都同等重要。

104職場力透過簡單幾個問答題,帶您快速了解符合規範的「競業禁止條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競業禁止條款」常見問答

超重要!讓「競業禁止條款」生效,需要4個要件看解答
「競業禁止條款」的生效期限多長?是一輩子都不能跳槽嗎?看解答
★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補償?雇主一定要提供嗎?看解答
如果是被資遣,還需要遵守「競業禁止條款」嗎?看解答

延伸閱讀: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若被認定超過合理範圍時,法院會判全部無效嗎?


超重要!讓「競業禁止條款」生效,需要4個要件

勞動部的說明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的規範,當中有明確提及「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並且在該條中詳細說明,只要勞雇雙方違反各款規定中的「任一項」,則約定即屬無效。而且在這期中提到的「合理補償」,並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律師黃鈺如曾在文章中詳細解說,這4個要件的內容主要就是執行:

  1. 雇主必須有值得保護的知識(Know-How),才可以合理要求員工競業禁止。
  2. 員工在職期間,必須是可接觸公司營業秘密的狀態才適用。
  3. 競業禁止範圍具有合理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
  4. 雇主應該要提供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

延伸閱讀:雇主請注意,「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4條件,約定才有效


「競業禁止條款」的生效期限多長?是一輩子都不能跳槽嗎?

答案其實也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根據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換句話說,「競業禁止條款」最長不可以超過兩年的期限,兩年後則不該有所限制。

因此公司不能要求員工「離職後永遠不得」加入、從事相似或競業工作。

延伸閱讀:什麼是「競業禁止義務」?難道我從此就不能在同產業工作?|法律小教室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補償?雇主一定要提供嗎?

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中提及的「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其實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中有詳述的說明,其內容包括:

  1.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而且關於提供「合理補償」的頻率和方式也有規範:「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常有企業因沒有提出對勞工的合理補償而導致協議失效,若以「競業禁止」作為關鍵字搜尋近3年300多件勞動訴訟案件,會發現修法後的案件常出現4要件未滿足的狀況。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修法前常見的爭議是,部分法院認為即便雇主沒有合理補償、協議仍然生效;但是在修法之後採用對勞工較有保障的模式,只要雇主沒有提供勞工合理補償,一律視為無效

因此勞資雙方一定要特別注意有關「競業禁止條款」合理補償的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競業禁止條款需注意:約定必須合理,且需提供一定之補償


如果是被資遣,還需要遵守「競業禁止條款」嗎?

另外也有一個常見狀況:如果員工是非自願離職時,仍需要遵守競業禁止義務嗎?在過往法院見解,有實務認為可歸責於雇主原因而終止勞動契約,是不須再受競業禁止條款約束,但這其實屬於少數見解;專業律師指出:目前多數判決仍認為不論員工離職的原因為何,都必須繼續遵守競業禁止義務

因此,勞資雙方都應特別注意「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假設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且並未特別提出適用前提(如約定只有在「員工自願離職」或「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僱傭契約」的情況下才適用),那就表示不論員工是自願離職、被資遣,都應該要遵守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

延伸閱讀:如果被資遣,還需要遵守「競業禁止」義務嗎?

最後勞動部也說明,近年的「競業禁止條款」發生爭議的案件多半是高科技產業,通常會發生訴訟,多半是員工離職後想去競業公司工作,因此訴請條款無效;若由雇主提起,則多半是發現離職員工竟跑去對手公司任職,因此主張勞工須賠償違約金。

提醒大家,此類案件若是發生在員工跳槽去國外公司,雇主依然可和離職勞工在國內進行訴訟並不會因為跨國企業的任職而破壞原本的約定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這些觀點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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