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適用對象極度放寬,敏銳之雇主及HR人員照過來!
今年「五一勞動節」,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本法」),職場上不幸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翹首以待的保護終於落實了。
職場上,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不應以勞工僱用關係不同而喪失保險及補償。換言之,職場遭遇職業災害受害勞工(或人員),怎能因其僱用對象的身份別而天地差別?
於是乎「本法」適用對象大幅放寬,雇主及HR人員須注意了:舉凡15歲以上之受僱勞工(或人員)、職業工會或漁會甲級會員、建教生、參訓者、未滿15歲之工作者等,均涵蓋在職場職災受保護者群之內。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適用對象大幅放寬下列勞工(或人員),均應(或準用)參加本保險: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本款乃本保險廣大基本之被保險人(群),不論公、私部門(法人及自然人)之僱傭關係勞工(或人員)均涵蓋其內。但並未限制參加保險勞工之年齡上限(限65歲以下),較之目前勞保及就保為優,尤其《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實施後,也能適用。
但凡雇主及HR人員也需留意「本法」同步擴大雇主資格:(1)領有執業證照,包含領有技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2)依法已辦理登記,包含公司、行號、工廠、農場、牧場及人民團體等;(3)設立登記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稅籍登記之雇主。
上述雇主應為其受僱人員加入本保險,納入「本法」保護。
上述二類(1.、2.)人員雖屬職業訓練契約關係;但仍在事業單位實質提供勞(含職業訓練),且固定期間之內給付其生活津貼;若其遭遇職災補償及險無須再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另行加以規範。
年滿15歲以上之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此款被保險人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相同;不過,也取消會員限制參加保險人員之年齡上限。實務上,此款被保險人年齡超越65歲以上,仍未離開職場者多矣。
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此款被保險人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相同,也納入本保險之列,職業訓練之參訓者其災害,難以預測。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1.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員工。
2.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3.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員工,仍需由勞動部說明,後二款實際從事勞動雇主及外僱船員維持勞工保險資格;但均非強制性加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前項指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而許可者,受僱之人亦須為其辦理本保險。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勞工(或人員)。
本保險上述各款被保險人包括外國人,其資格條件似乎未再有其他限制,其實職災與病毒都是不分國籍。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本法第6條至第9條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或人員)職場上之職業災害屬無法預測及傷害影響深遠的事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今年立法,放寬適用對象,勞工(或人員)保護更周延,其影響更是深遠,期待早日實施。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