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經專家會議討論,為避免雇主在要求勞工於突發事件上班後,因地方主間機關休假,導致未於24小時內完成申報挨罰,故修正規則,放寬未來可於主管機關次上班日的下班前完成通報,並且不限紙本,線上、傳真均可以。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企業雇主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含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延長工時者,應於延長開始後的24小時內,申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但是實際上常有事業單位反映:突發狀況常發生在例假、休假或國定假日,在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上班的同時,公家機關可能也會面臨24小時內均休假等因素(如春節、中秋連假),導致最後無法完成24小時內申報核備。
因此勞動部於日前公告:為避免雇主在要求勞工於突發事件上班後,卻因地方主管機關休假,導致未能在24小時內申報,因此放寬申報期限得順延至主管機關次一上班日的下班之前,此外也將不再受限於紙本申報,未來使用線上、傳真申報均可以。
延伸閱讀: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1.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1.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經過專家會議的討論,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現在週五下班後,24小時的核備期仍可能是公家機關的休假時間,且並非所有縣市政府均能使用線上申報,因此原規範確實有修改調整空間。
未來雇主可於主管機關的次一上班日的下班前完成通報,但要提醒事業單位,若仍逾期未申報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根據統計,近兩年相關處罰案例約3-4件左右,案例雖不多,仍要請企業人資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