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年終獎金和考核結果,可以立馬走人嗎?專家:算好損益再決定,猶未晚矣

歲末年終公佈年度考核以及年終獎金時,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若是員工對於雇主發放的獎金比例不滿意,心生不滿甚至情緒失衡,斷然決定直接離開現職,有哪些在尋找新職時容易被忽略的要項?專家提醒:轉職與否乃個人自由,但仍須留意付出的代價是否值得。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不滿年終獎金發放,可立刻走人嗎?

歲末時節、年終獎金發放,始終是勞資雙方懸在心頭之大事,雇主的估算與勞方的心理預期,形成一個大不易解的數學難題。

年終獎金發放或許可比擬為勞工職涯十字路口紅綠燈,勞工在年底時遇上綠燈或紅燈,其反應可表達相當幅度之震撼,雇主的年終獎金發放若讓其亮起紅燈,(勞工)走人只是時間上問題,絕非只是單純的「走或不走」。

勞工之所以因年終獎金多寡有所糾結,實乃年終獎金與工作考績連結,後者優劣自然連結前者之多寡。換言之,若年終獎金發放偏低,對於勞工個人言猶如「一事二罰」,勞工更聯想工作考績評比公平性;若年終獎金發放真的偏低,勞工心情本已低落,再往「一事二罰」細想,更易加重情緒失衡。

年終獎金、勞動契約特別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2.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一: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不滿年終獎金發放,可立刻走人?

年終獎金勞工預期與雇主實際發給,總有差異;通常落差甚大,將直接造成勞工負面情緒波動,進而興起職涯轉彎或不如歸去之感。不過,下列觀點有助於勞工理性考量:

1. 違反綁約及違約金

因不滿年終獎金之發放而離職者,最先要過濾與資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其中「最低服務年限」特別約定,檢視其綁約期限,且優先考量及思考其解決方案。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未解滿,牽涉違約金,且需考量違約金之金額是否超出年終獎金,前者若遠遠超出後者,離職代價頗高。

實務上,若發生違約金,雖部分跳槽後企業會代為墊償並做為另一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不就等於換新約?此時不妨嚴肅考量勞工所需。因為,前述匆促跳槽,難道就擔心新工作只是「新瓶換舊酒」?

2. 離職後競業禁止干擾

部分勞工諸如研究發展部門、採購、業務或現場製造技術等勞工或主管,一旦離職便有禁止競業條款之簽訂,可能的限制含就業對象、執業的範圍、競業禁止期間等,都會影響尋覓新職的項目選擇及競業期間束縛解除。

換言之,離職後競業條款將造成離職後新職決定諸多干擾,至少新職絕不能繼續原先專業工作,職涯變化太大,相對風險也大;但它卻是轉換新職後,無法避開之高機會成本。

3. 專業銜接成本

勞工之職務,就雇主而言,作為工作報酬之評價;但同時對勞工而言,也是評估專業學習之累積,因此,職務帶給勞工至少二種收益:薪資及專業累積。

當勞工不滿年終獎金之發放,而興職務異動念頭時,勞工切勿忘針對工作報酬與專業學習累積(尤其後者)平靜思考,自問任職期間雇主處仍有專業學習空間?或尚可供自己學習期間長短?因就年終獎金與專業學習機會相比,顯然未來職涯後者(專業學習)的機會及價值更高。靜心而理性考量專業學習空間或可供長期學習期間,作為不滿年終獎金之最合適檢視,無須衝動而異動。

職涯勞工專業接續,方能專業累積。因此,跳槽前預估新職所從事專業與目前專業相關:

  1. 與目前專業接續。
  2. 與目前專業僅部分相關。
  3. 與目前專業完全無關,需要新專業。

新職務最好能有與「目前專業」銜接,方不致於使自身職涯受傷害。

4. 新職進度或跳槽期間損失

不滿年終獎金發放,而決定立刻走人後,勞工著手進行默默尋覓新職。但,尋覓新職其過程充滿非常多不確定因素,如:新職挑選、新雇主選才條件、甄選作業、錄取通知、錄取後決定、新職務分發等等,儘管勞工為降低尋職之風險而多線進行;但除非新職務分發已經確定,否則冒然決定挑戰新職,通常轉換仍未塵埃落定。

前述新職尋覓過程順利,若不順利,新職尋覓訊息斷斷續續出發,多線進行;但,假設等待期間超越預計期間,期間等待成本相當大,結果耗完年終獎金,致使它無法列為儲蓄,豈不可惜?


小結

年終獎金發放,是造成多數勞工年底波動最大原因,雖非離職單一原因,卻是容易引發「離職」此結果的引爆點。勞工若因此而興起「不如歸去」感,或許本文之觀點、提醒,是勞工不得忽略要項,妥適處理,將有助新職的追尋,其代價將降至最低。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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