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離職是學問,但勞工離職預告期怎麼算?要多久前提出?工作幾天內可免預告(0天)?離職預告期有包括休假日、特休嗎?一旦我發出「離職預告」後,老闆還可要求我「提前離職」嗎?或者反過來說,預告後卻被老闆軟硬兼施慰留不放人、又該如何脫身?這些與「離職預告」相關的10個問題,今天就跟著《104職場力》小編一起來了解《勞基法》相關的離職規定與專家建議吧!
更新時間:2024/11/22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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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轉職潮來臨,不少人想找份更適合自己的工作,或想追求更好的待遇。而下定決心要離職後,可能不知如何開口、老闆問起理由時該怎麼回答?還是能什麼都不管的不告而別嗎?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該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近來即有則新聞報導,一名員工透過通訊軟體向老闆提出辭職,不但未提前告知,離職理由更語帶輕浮。對話截圖讓許多網友傻眼,感嘆當今基本禮儀的缺乏。當然也有其他網友提出不同看法,僅憑一張截圖無法看出離職時間、太早講反而受到主管各種原因的情緒勒索。
究竟離職須要多久之前預告?不論工作年資多長,提前預告的時間都一樣嗎?提出卻被主管人情綁架不讓我走怎麼辦?離職還有其他什麼眉角需要注意嗎?讓我們透過時事討論以及《104職場力》、《職涯診所》的相關文章,我們為您追蹤這個議題。
根據 《勞動基準法》 第15條之規定,不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要離職,都應提前告知雇主,除非發生數個勞基法上的例外情形。而根據工作時間長短,預告期間也有不同。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此,在不定期契約上,不論是「雇主要解雇勞工」或「勞工要辭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都要事先告知。同時第16條即規定了不同工作年資,所要遵守的預告期間長短。
第16條上的預告期間是這麼規定的:
工作年資 | 離職預告期間 |
---|---|
工作未滿3個月 | 0日(不須預告)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日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 | 20日 |
工作3年以上~ | 30日 |
要請您特別注意,雖然《勞基法》上並無針對「未滿三個月離職」的情況作規範,但按照過往的判例來看,若在「不定期契約」的情況下,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其實「不須提前預告離職」。
但建議勞資雙方仍應保持暢通的溝通管道,在結束合作關係時為彼此保留空間,確實告知自身的需求並妥善安排離職交接,避免延宕工作。
當然勞工離職預告期並非全然沒有例外情形,在勞基法第14條規定數個情形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同時可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如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簡單來說,當勞工的基本權益受損在先,便可以免去勞基法離職預告期的規範,趕緊止損,但滿足以上條件還必須注意: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之終止(勞動部 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常見問題有:提離職當天可以算進預告期嗎?離職預告期間包含假日嗎?
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勞工提離職當天不納入離職預告期計算。
離職預告期天數,包含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
舉例來說:工作8個月的員工A,在10月31日向雇主提出離職,從11月1日起是10天的「離職預告期」,期間不論是假日或請特休都包含在離職預告期裡(在離職預告期間除了請特休假之外,還是要正常工作,且出勤規範比照平時工作流程辦理),11月11日則為離職日。
勞工依法提出離職,只需要「告知」雇主,並不需要雇主的同意。提離職的方式不論是書面申請、傳訊息告知、內部系統申請或口頭提出都可以。
可能產生疑問的地方是,勞資雙方所約定或簽訂之勞動契約中,勞工的離職預告期間比法律規定的還長(更嚴格),是否有效?
勞動部曾表示,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規定是勞動的最低標準,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要比勞基法更長之預告期間,無非是低於法律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而其無效部份,即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因此若遇到雇主要求離職要40天甚至半年前告知才能離職並非適法,而以勞基法上之規定為準。當然若雇主規定離職預告高於法律標準,而更惠於勞工,則不受限制。
另外情況則為,勞工自請離職時,並未依照勞基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其效力為何?企業雇主該怎麼辦?
例如:員工A在公司工作已滿3年,依勞基法規定必須提前在離職30日前,預告雇主離職。但員工A卻向老闆說「只做到下週就離職」或提出辭職便立刻走人,勞動契約就此中止?
這部分可以先看雙方當初簽署勞動契約時是否有約定相關事項,若契約中有明確提到離職預告時間、天數與違約罰則,但勞工違反約定,老闆可以要求員工履行契約,或依照約定內容向員工求償。
在契約沒有明訂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務判決,勞工在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效力,因此終止勞動契約仍具有效力(形成權)。但是,若雇主因此受到損失、虧損,得與勞工協商或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邊要特別提醒雇主,權益受損應當透過司法管道求償,不能私自扣除員工薪水,以免犯法。
還有另一種離職預告期不足天數就離職的情況是,勞工依法提出離職後,公司反而要求勞工於「預告日」之前離職,如此作法會產生法律議題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只要雇主、老闆或人資單位明確得知勞工自請離職的時間,即開始生效倒數,不過此時勞資雙方仍可以進行協商調整生效日,但是如未進行協商是不可以單方面提前或是延後離職日。
若老闆要求提出離職的員工提前離開,就等於拒絕該員工在原預告期間提供勞務,那麼勞工沒有來上班依然可以請領該時間的酬勞(薪資)。
舉例來說:員工A的離職預告期原為11月1日至11月10日,但老闆逕自要求A做到11月5日就好,因此,雖然A只提供勞務到5日,但老闆還是要支薪到10日。
延伸閱讀:勞工依法提出離職,需要經由雇主審核同意才生效嗎?|法律小教室
1.我醫管系畢業,現在在醫院的行政上班,工作有10年以上因為結婚了,工作需要輪班無力能配合,加上工作壓力大,所以提離職。
104職涯診所 醫院 醫療保健 匿名(36~40歲)
2.早在去年11月時就提出2/28要離職,當時主管也說妳自己想好就好,但是到了離職前的一個月,主管突然說太多人要離職,她人力不足要我跟其他同事協調,但是我又不得不離職,因為下份工作已經找好,請問我該如何是好?謝謝
曾有工作者於《職涯診所》提出如此處境,已經符合離職預告期間之規定提早向主管告知,卻在離職前被主管以各種推託理由,不予離職。
法律上,提離職的方式不論口頭告知或書面提出,甚至傳訊息告知都可以,一旦「告知」法律即發生效力,並不需要獲得雇主「同意」。
104人力銀行 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 鍾文雄說明,工作滿3年在「離職前30天」通知公司人資部門或是主管即可,任何方式都可以,只要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就好了。另外在商業禮儀上,仍應該與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做好「交接清冊」或是「教導新人移交工作事項」,都會是比較好的離職程序。
當然員工離職,主管不能強制「慰留」,許多職場前輩提出幾個看法,譬如可以與主管懇談、備好「業務交接清單」,與相關人資單位確認清楚離職程序、填妥離職應備作業表單,使交接更為順利。也對於當前公司人力狀況表示理解等,雙方盡可能達成共識,都能站在對方角度思考,不但不影響原組織和業務,更能好聚好散。
延伸閱讀:離職日在即,主管卻臨時說「人手不足」不給走!你該懂的離職權益和人情綁架破解法
前輩建議,不敢開門見山時,可以試著拐彎抹角的說,譬如找主管談談自己的職涯規劃,相信多數主管都能聽出弦外之音,了解員工欲離職的狀況。又可以找業務時段較不繁忙的時段、主管較有空時,甚至在上司心情好時,談起離職可能較為順利且氣氛良好。
而被問起離職原因時,有些人可能認為反正將與前公司毫無瓜葛,便大肆批評,如此舉動可能影響主管對你的態度,也如同前面所述,盡量圓融溝通,好聚好散。
透過書信向主管告知離職,不僅較為正式,具備書信依據避免事後產生誤會或糾紛。那麼在離職書信中,有什麼內容是必要的?如何寫才能圓融不失禮貌?
首先開門見山表示「離職」,清楚讓主管知道這封信件主旨是離職,再者依照離職預告期間提出「最後工作日」或「離職日」。有些人可能規劃離職前將「特休」全部休完,也就在信件中明確告知,讓主管知悉。
除此之外,用字遣詞一樣不可忽視,選擇中性詞彙不帶有情緒性字眼,清楚表達內容和原因;而孟子所言「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無論過去共事情況如何,仍表達感謝之意,相信主管也會以禮相待。
最後若有相關交接事宜,也能將工作職務列點標項,做成檔案清單,讓對方知道離職前仍非草率了事,做好每一件事情。
延伸閱讀:離職信該怎麼寫?如何在mail中正式預告離職規劃?(附範本)
以上,就是本次我們針對「離職」的程序遵守時事議題所做相關解析,同時讓更多工作者與雇主、人資清楚法律規定,勞資雙方相互著想,也了解相關權益。
另外工作之餘端視自己職涯規劃,不論是轉換跑道或另有因素離職,繼續打拼或不畏懼的提出辭呈。祝福大家都能在求職與轉職路上順遂,發揮最大的職涯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