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1.03.23 | 9016次觀看

離職員工惡意刪除公司資料,當心觸法吃牢飯!

葉茂林博士/律師

一、案件摘要及爭議說明:

『被離職』,是多數上班族最措手不及的職場問題。畢竟被公司解僱,姑且不論心裡受了委屈,面對接下來日常開銷,才是上班族最擔憂的。當然,『被離職』勢必難受,也會對公司、主管產生不滿。過去曾聽聞有員工因不滿公司資遣,帶走公司機密資訊,而遭公司提告。假如有員工在離職前,因不滿主管的作為,進而刪除公司電腦資料,這樣的行徑,是否會構成犯罪呢?在此提供一則判決供企業主及人資夥伴們參考:

有一位王姓女員工,自民國92年起,受僱於某運動器材進口商,擔任船務一職,負責該公司的運動器材及相關零件生產、銷售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報關等業務。後來公司因客戶訂單大幅減少,乃於98年6月告知王姓女員工,打算把她資遣。想不到,王姓女員工心生不滿,就將自己過往負責的「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明細」、「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案資料,全數予以刪除。公司得知後,向檢察署提告,主張王姓女員工觸犯「無故刪除電磁記錄罪」。

王姓女員工則抗辯:她向來都是跟報關行核對相關資料後,並把正確文件交給公司業務員,在那之後,就會刪除電腦紀錄。至於公司和客戶往來,從訂單到收款,都是用E-MAIL聯絡,而資料也會做備份;因此,就算她把資料刪除,公司也不會有什麼損失。另外,在刪除的資料中,公司根本用不到「Booking資料」;至於「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3個暫存檔,她確實有刪除,但她沒動手刪除公司所主張的其他檔案資料。

二、法院判決:

本案檢察官在調查證據過程中,曾委託鑑定,發現王姓女員工所使用電腦主機,該電腦主機硬碟劃分為二,C槽有相片檔遭到刪除,D槽則僅剩3個資料夾,其餘均遭到刪除。

法院指出,雇主既然因工作而交付電腦給王女作為業務上使用,則王女應負責保管檔案資料。另外,「Booking資料」是A公司訂艙資料;「報關資料」A公司與報關行用來核對海關申報單;「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是訂艙、出貨之彙總紀錄;「快遞」需留存用以追蹤寄至國外樣品情形;「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需留存交予甲尚公司會計對帳,這些都是公司出口貨物及內部對帳所需資料;一旦遭人刪除,就會對公司之營運產生重大影響。而根據證人邱姓員工的證詞,該公司因發現檔案資料遭到刪除,只好重新花時間逐筆核對及確認已否訂艙、出貨,並且還重新製作報關表格並與報關行對帳。顯然,王女刪除資料的行為,對雇主之營運已產生重大影響,而雇主確實受有損害。

三、專家意見:

(一)如在受僱期間,雇主得以王姓女員工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將其解僱!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合法解僱方式共有兩種,一是因為公司虧損或業務調整,基於經濟性原因而做的解僱。另一種解僱,則是因為勞工違規或犯錯,出於懲戒處罰的理由而解僱;本案王姓女員工故意刪除報關、訂艙、快遞等有關公司營運的資料,如果還在任職期間,則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得因她不當刪除檔案的行為,予以懲戒性解僱,甚至可以在解僱後,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她主張損害賠償。

(二)倘雇主想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事由,解僱犯錯的員工,應注意於知悉之日起,30天內通知該員工。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因此,企業主及人資夥伴們當發現員工有故意毀損雇主物品時,依法應在30日內通知被解僱的員工,才符合法定程序。

本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感謝本所何佩珊律師參與本文的資料蒐集整理與討論)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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