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公傷假到底能請多久?勞工就醫後取得的醫師診斷書若比勞保局核定的傷病給付期間更長,該依何為準呢?律師提醒:過去曾有判例依據醫院診斷書的醫矚日期為準,建議勞資雙方應友善溝通,確認「可回復正常工作之共識」,避免因認定不同而衍生訴訟糾紛。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職災公傷病假期間的長短應以勞保局傷病給付期間為準嗎?
勞工如因發生職業災害,需要進行治療跟休養,導致一段時間無法上班工作,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給公傷病假,且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以,白話地說,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應發給勞工薪水。
而對於公傷病假到底可以請多久,因為勞工不能工作期間,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坊間經常就以勞保局核定傷病給付的天數,計算公傷病假的天數。此時,常見的爭議就是,勞工就醫後所取得的診斷書,醫囑載的宜休養期間,比勞保局核定傷病給付的期間更長,例如勞工職災骨折後,明明診斷書說宜休養三個月,結果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補償費給付期間卻只有75日,雇主就只願意照勞保局的75日給予公傷病假,不准剩下天數的公傷病假,導致勞資爭議發生。那,法院到底是看診斷書還是勞保局為準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8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勞工依診斷書請公傷病假的期間較長,事後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補償費給付期間較短,雇主就要求勞工把多出來的公傷病假改為普通傷病假,並向勞工追討普通傷病假跟公傷病假間的薪資差額。
本案法院判決結果是雇主敗訴,不准雇主追討薪資差額,判決的理由略為:
雖然許多資方習慣看勞保局公文,來判斷勞工公傷病假的長短,但從本文所介紹的法院案例,可知法院並不受勞保局認定的拘束,反而會調查醫院診斷書的內容,是否確實可以證明勞工宜休養期間,仍無法恢復原本從事的工作,如果答案是肯定,法院就可能照診斷書,判決雇主必須給予勞工較長的公傷病假期間跟原領工資補償。
所以,類似勞資爭議發生時,建議資方不宜過度拘泥勞保局公文所載給付日數,仍應依個案事實,參酌醫院診斷書跟勞工實際傷勢恢復程度,與勞工友善溝通,避免因為醫院診斷書與勞保局認定不同,導致勞資間關係惡化,甚至衍生訴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