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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面議」門檻預計上調至5萬,勞動部擬2025年啟動修法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現行職缺薪資的揭露門檻為「4萬元」,當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時、應明白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即俗稱的「4萬以上薪資才可寫『面議』」。近年由於政府持續推動薪資透明化,勞動部在近期表示有意將門檻上修至5萬元。104職場力綜合相關資訊,為您整理「薪資面議」的最新調整方向。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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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持續推動「薪資透明化」,並期望透過「調高職缺薪資的揭露門檻」來因應。

行政院日前召開「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中特別針對低薪問題提出了八大創新對策,其中包括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的薪資揭露門檻,從現行的4萬提高至5萬元,勞動部表示預計最快明年初就會提出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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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薪資揭露」規定是什麼?

薪資揭露的法規自從民國108年上路推行後,至今門檻從未調整過:即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範「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因此不僅是企業人資要注意,各大人力銀行網站亦不斷提醒徵才企業,務必小心調整徵才內容,否則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實際薪資未達4萬、徵才職缺禁寫「面議」,企業雇主到底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為何政府會想要調高「薪資揭露」的門檻?

由於近年每年都調升「最低工資」(現已是連9年調漲),不僅是有立委提案反應,勞動部內部也曾啟動討論,認為薪資揭露的相關門檻應該對應調高,即便不是朝「固定為最低工資的特定倍數(如有立委提案的1.75倍)」,也應該比照最低工資的上調、逐年調整門檻。

延伸閱讀:最低工資連9漲!115年月薪28,590元、時薪190元


「薪資揭露」的門檻調高至5萬,是怎麼訂出來的?

至於為何當初會訂出4萬元作為薪資揭露的門檻,根據《中央社》訪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吳淑瑛所言:「當初訂定薪資揭露門檻是考量初任人員薪資議價能力較弱,因此訂定基本薪資揭露門檻以保障薪資權益,當時在立法院經討論最後決議以4萬元為基準。」

因此若以當時前一年度(民國106年)的初任人員薪資27,055元計算,取初任人員薪資的1.48倍約為「4萬元」作為門檻;時至今日,初任人員的薪資已上漲為平均35,000元,若同樣以1.48倍來計算,取整數應為「5萬元」作為門檻。

這也成為本次調整門檻為「5萬元」的緣由。

勞動部表示,如以5萬元對比民國112年的初任人員薪資,應可涵蓋90%以上的初任人員職缺,達到保障初任人員薪資的立法目的。

延伸閱讀:別違規!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徵才職缺不准寫「面議」


「薪資揭露不實」,過去開罰率僅12.5%

不過,根據勞動部的數據統計,「薪資揭露」相關規定上路6年來,總計受理440件民眾檢舉案、開罰55件,開罰率僅12.5%,仍有進步空間。

而在「低薪」產業當中,特別集中於零售、住宿餐飲兩大行業。有學者表示「低薪」不一定是造成勞工生活負擔的主因,有些工作受限於工時、工作屬性、確實無法逆轉其低薪的現況,除了揭露實際薪資外,建議可將重心放在長期措施的建立,幫助低薪族減低所得開銷。

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應該「不設門檻、完全公開透明」,不論職類、薪資都透明揭露,打造更透明的職場資訊。

延伸閱讀:薪資揭露 成效不彰 上路6年開罰率僅12.5%

哪些屬於「經常性薪資」的範疇?

過去曾有不少企業、雇主在違法時才主張自己「不曉得經常性薪資的範圍為何,並非故意觸犯規則」,常見的狀況是誤以為只要加上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或是各項津貼,總計「讓員工薪資拿到4萬元」就不違法,其實大錯特錯。

「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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