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會以「約定薪資已包含加班費」為由,拒絕勞工額外提出的加班費要求,但其實勞基法規定若於正常上班時間外或休息日加班,都應該另外計算延長工時的薪資給勞工。律師提醒:公司如主張工資已包含加班費,須舉證在聘僱契約當中已有約定,否則「薪資總額已含加班費」的主張,恐難被法院所採信。
小明擔任A公司的會計人員,任職時之聘僱契約只有約定薪資4萬元及三節獎金,小明每日辛勞工作超過10小時,且不定時於週六也到公司加班完成工作,後來小明因為A公司違法低保勞健保而終止僱傭契約,並且向雇主請求過去從未依法發放的加班費,但老闆卻以約定薪資4萬元已經包含的加班費為由拒絕,請問老闆是否有補發加班費的義務?
依照勞基法規定若有於正常上班時間外或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雇主都應依同法第24條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給勞工,但實務上常遇到雇主與勞工間針對工資是否已經包含定額加班費乙事之爭議,這可能是因為有些工作通常伴隨加班事實。
勞雇雙方為了簡化加班費計算而衍生簡便之方式;或純粹是雇主臨時在訴訟中為了免除加班費義務所為之主張,而此等爭議法院確實因案件事實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見解:
案例中A公司倘若要主張發給小明的4萬元工資中已內含了加班費,A公司必須舉證確實曾與小明就此加班費內含進行約定,倘若聘僱契約中並未有任何就加班費內含的約定,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此種合意,則A公司此種薪資總額已內含加班費的主張恐難以被法院採信,而必須支付加班費給小明。
(原文標題:老闆說:「工資包含加班費,為什麼還要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