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給付5大常見爭議:勞工忘打卡、違反內規、離職未完成交接,雇主可直接扣薪嗎?|職場新訊

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勞基法規定了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實務上仍有雇主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預扣薪資或片面調降薪資。勞動部整理五大薪資爭議雇主應特別注意,而勞工遭遇時可附相關事證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近期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常見工資給付的「五大類型爭議」一次整理好,雇主應特別注意,以免違法而遭受罰緩。

第1類: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

民眾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完成這個法定義務,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惟勞工如忘記打(刷)卡,但確實已經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第2類: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

經常有民眾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

例如: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就罰錢,或是離開專櫃上廁所、沒有配合公司活動;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拉下口罩被監視器拍到;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其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

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固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瞭解其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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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雇主片面調降工資

「雇主片面將工資調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都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

常有勞工申訴「雇主未經協商就減薪」、「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等,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仍須按原約定的數額、發放標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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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勞工離職後因「交接未完成」扣發勞工工資

有勞工離職後,反映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中規定,雇主依法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惟勞雇雙方亦當依法約定每月定期給付工資之日期。原則上,能夠在終止契約當日結清最好,至遲也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發給


第5類: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

有網友分享遭遇,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

勞動部也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特別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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