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薪應附上「薪資明細」!未依規定提供薪資單最高可罰百萬(附參考範本)|職場新訊

勞動部提醒:工資各項目的計算應在發薪日時提供「薪資計算明細」(俗稱薪資單、薪水條、薪資明細等等),提供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使用電子傳輸或可取得列印的資料。此外不可要求勞工必須「申請核可」後才可取得明細,或僅簽名確認即收回,違反規定可依法處2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罰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指出,許多勞工反應雇主在提供當月薪資時常發生以下狀況:

  • 「老闆沒有給薪資單」。
  • 「薪資條不清楚,不知道薪資怎麼計算的,也不知道扣了什麼錢」。
  • 「薪資單要申請核可才給」。
  • 「薪資明細只有在發薪時給你簽名,看完後老闆就收回去了。」

這些常見的「發薪日問題」其實不乏因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因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該規定自民國105年修正後施行),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一般俗稱為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等)給勞工,其目的是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

因近期爭議頻傳,因此勞動部特此重申說明,以下為我們為您整理的相關訊息。

企業發放薪資應提供「薪資明細」,型式不拘但不可省略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的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以及實際發給之金額。

企業雇主所提供的「薪資明細」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常見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

因此,事業單位未提供明細、或是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甚至規定勞工須經過「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都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作法,應盡量避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4-1

1.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2.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參考檔案:「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範本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該依法置備工資清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置備的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可以一併記載於工資明細當中發給勞工,此外勞動部也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參考範例供各事業單位參考利用(範本請見以下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 38-5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如未提供「薪資明細」或違法相關規定,可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勞動部統計,法規自民國105上路至今,單是「勞工未拿到薪資單」的開罰案件,僅去年一年就開罰近300件,

勞工如遇到雇主未遵守規定的狀況,包括「未提供薪資單」、「需申請核可才可取得薪資明細」、「簽名確認就收回明細」等狀況,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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