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薪水包括底薪和銷售業績抽成,那「加班費」該怎麼算?|勞動部百問百答

銷售人員、業務職務常會出現的薪資疑問:每月薪資除底薪之外,很大部分是來自銷售業績的抽成獎金,但若碰上「加班」情況、或是例假日需要出勤,到底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呢?有些公司的業績獎金還分成個人業績及團體業績,如何計算更是一大問題,身為勞工,該如何向公司索求薪資明細、獲得保障呢?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案例情境

我在賣場擔任養生食品銷售人員,每日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每個月固定工資24,000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2,000元,個人銷售業績部分,依照個人銷售營業額可以抽成2%,團體銷售業績則是看全店當月營業額,每30萬可以再拿到1,000元團體績效獎金。

上個月我在平日每天加班2小時共加班20小時,休息日加班4小時,雙十節出勤6小時,個人銷售業績12萬,團體銷售業績120萬, 請問公司應該發給我的加班費是多少?

較單純「加班費」計算

計算加班費依序要先算出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確認應加乘倍數(勞基法第24條)與加班時數後才能算出來。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例如:

若勞工之薪資結構單純,每月支領工資固定,如案例內為27,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7,000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12.5元。

  1. 平常日加班2小時以內,每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一,再加班逾2小時,每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二。
  2. 休息日出勤2小時以內,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再加班逾2小時,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國定假日出勤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再加給1日工資。

較複雜「加班費」計算

但如果工資結構比較複雜,如有依業績計算之績效獎金加上有加班情形 ,就會產生「到底績效獎金有多少是正常工作時間產生,有多少是非正常工作時間產生的問題」,具體作法應先確認業績獎金到底能不能分割

1. 個人銷售業績

如本文案例內所述的個人銷售業績,是依個人銷售產品的營業額直接加乘2%計算 ,可以透過銷售紀錄或開立發票,確認有多少營業額是在正常工時內銷售,多少是在加班期間銷售;其中,凡屬在「在正常工時內銷售」的業績獎金, 必須列計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推計數中,至於加班期間所獲致的工資,無須計入。

例如:當月12萬業績有8萬元是在正常工時內銷售,則個人銷售業績中之1,600元(80,000元×2%)須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2. 團體銷售業績

另本文案例內之團體銷售業績如果係依全店當月業績總額,採級距換算,除了勞工本人之外,還有其他的銷售業績計入其中,而且採級距換算,所以也難以明確釐清有多少是正常工時內之所得。這時候應該以勞工全月正常工作時間佔全部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之

例如:4,000元(120萬÷30萬×1000元),如果當月正常工時為174小時,非正常工時出勤計30小時(平日加班20小時、休息日加班4小時、雙十節出勤6小時),則其中4,000元的85.29%(174÷(174+30)),即3,412元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中。

案例試算小結

總結來說,本案勞工當月之正常工時內所得為:27,000+1,600+3,412=32,012元

據此推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2,012÷240=133.38元以上,各日之加班費(包括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共計應不得低於5,425元。

勞工若對於加班費計算有疑義,可至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查詢。

發現薪資似乎短少,可以向公司要求哪些薪水明細?

任職6年多,每個月薪水都直接匯到帳戶內,公司怎麼算錢我都沒仔細看,107年10月請了2天事假,薪水卻比107年9月少了5,000元,我想跟公司要107年10月跟這6年來的薪水明細,請問我可以要求哪些細項?

雇主依法應備妥工資清冊

雇主依法應置備工資清冊,並將發放的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跟工資總額等內容記入,並應至少保存5年。

另外,目前勞動基準法也規定雇主除應置備工資清冊之外,每月也應該主動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等方式,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並載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內容,讓勞工明確了解所領到的每一分錢的來源。

如果藉故不提供明細即使工資已經給付還是會違反法令規定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77)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動部107年3月5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18號函

關於【加班費】還有這些法令權益,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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