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業務職務常會出現的薪資疑問:每月薪資除底薪之外,很大部分是來自銷售業績的抽成獎金,但若碰上「加班」情況、或是例假日需要出勤,到底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呢?有些公司的業績獎金還分成個人業績及團體業績,如何計算更是一大問題,身為勞工,該如何向公司索求薪資明細、獲得保障呢?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案例情境
我在賣場擔任養生食品銷售人員,每日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每個月固定工資24,000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2,000元,個人銷售業績部分,依照個人銷售營業額可以抽成2%,團體銷售業績則是看全店當月營業額,每30萬可以再拿到1,000元團體績效獎金。
上個月我在平日每天加班2小時共加班20小時,休息日加班4小時,雙十節出勤6小時,個人銷售業績12萬,團體銷售業績120萬, 請問公司應該發給我的加班費是多少?
較單純「加班費」計算
計算加班費依序要先算出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確認應加乘倍數(勞基法第24條)與加班時數後才能算出來。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例如:
若勞工之薪資結構單純,每月支領工資固定,如案例內為27,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7,000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12.5元。
- 平常日加班2小時以內,每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一,再加班逾2小時,每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二。
- 休息日出勤2小時以內,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再加班逾2小時,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國定假日出勤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再加給1日工資。
較複雜「加班費」計算
但如果工資結構比較複雜,如有依業績計算之績效獎金加上有加班情形 ,就會產生「到底績效獎金有多少是正常工作時間產生,有多少是非正常工作時間產生的問題」,具體作法應先確認業績獎金到底能不能分割。
1. 個人銷售業績
如本文案例內所述的個人銷售業績,是依個人銷售產品的營業額直接加乘2%計算 ,可以透過銷售紀錄或開立發票,確認有多少營業額是在正常工時內銷售,多少是在加班期間銷售;其中,凡屬在「在正常工時內銷售」的業績獎金, 必須列計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推計數中,至於加班期間所獲致的工資,無須計入。
例如:當月12萬業績有8萬元是在正常工時內銷售,則個人銷售業績中之1,600元(80,000元×2%)須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2. 團體銷售業績
另本文案例內之團體銷售業績如果係依全店當月業績總額,採級距換算,除了勞工本人之外,還有其他的銷售業績計入其中,而且採級距換算,所以也難以明確釐清有多少是正常工時內之所得。這時候應該以勞工全月正常工作時間佔全部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之。
例如:4,000元(120萬÷30萬×1000元),如果當月正常工時為174小時,非正常工時出勤計30小時(平日加班20小時、休息日加班4小時、雙十節出勤6小時),則其中4,000元的85.29%(174÷(174+30)),即3,412元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中。
案例試算小結
總結來說,本案勞工當月之正常工時內所得為:27,000+1,600+3,412=32,012元
據此推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2,012÷240=133.38元以上,各日之加班費(包括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共計應不得低於5,425元。
勞工若對於加班費計算有疑義,可至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查詢。
發現薪資似乎短少,可以向公司要求哪些薪水明細?
任職6年多,每個月薪水都直接匯到帳戶內,公司怎麼算錢我都沒仔細看,107年10月請了2天事假,薪水卻比107年9月少了5,000元,我想跟公司要107年10月跟這6年來的薪水明細,請問我可以要求哪些細項?
雇主依法應備妥工資清冊
雇主依法應置備工資清冊,並將發放的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跟工資總額等內容記入,並應至少保存5年。
另外,目前勞動基準法也規定雇主除應置備工資清冊之外,每月也應該主動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等方式,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並載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內容,讓勞工明確了解所領到的每一分錢的來源。
如果藉故不提供明細,即使工資已經給付還是會違反法令規定。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77)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動部107年3月5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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