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每年皆有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調查對象主要為從事工業及服務業事業單位,其受僱員工人數及薪資水準。此次調查勞動部也將相關重要統計結果如「經常性薪資」、「每週工作日數」等公開予民眾知悉,以下為您整理。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為了解事業單位各職類之受僱員工人數及薪資水準,勞動部每年皆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調查對象為從事工業及服務業之事業單位,受僱員工不包括參加作業而不支領薪資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
本次調查於110年8月間辦理,回收有效樣本計9,964家,勞動部也將相關重要統計結果公開予民眾知悉,整理如下:
110年7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為806.3萬人,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223.1萬人占27.7%最多,其次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125.6萬人占15.6%、事務支援人員123.9萬人占15.4%,另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48.8萬人占6%最少。
若以技術層次註1觀察,第3~4技術層次人數占比為39.3%,第1~2技術層次占比為60.7%(圖1)。
工業部門受僱員工人數為341.2萬人,其中以製造業286.7萬人占84%最多,故工業部門之職類人數結構與製造業相近,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占比逾半,達53%最多(製造業達53.5%)(圖2),加計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之占比14.6%(製造業15.1%),合計占比近7成,其餘職類則皆未及1成,另營建工程業亦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占53.3%最多,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則占12.4%次之。
服務業部門受僱員工人數為465.1萬人,以事務支援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分別占19.8%、19.5%較多,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亦占16.3%,其中受僱員工人數較多之批發及零售業,亦以事務支援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分別占22.2%、21%較多,另部分業別大職類人數占比差異明顯,如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教育業之專業人員占比均約6成;支援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占比均約2成。
註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屬第1技術層次,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屬第2技術層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屬第3技術層次,專業人員屬第4技術層次,主管及監督人員屬第3~4技術層次。
110年7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以監督人員(含現場及辦公室主任、科/股長)59.7萬人占7.4%最多,組裝(現場)人員50.2萬人占6.2%次之。
與109年7月相較,受僱員工1萬人以上之細職類人數增加最多者為組裝(現場)人員,增1.2萬人(2.5%),減少最多者為餐飲服務人員,減1.6萬人(8.6%)。
110年7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註2平均為4.3萬元(圖3),各大職類中以主管及監督人員7.6萬元最高,專業人員5.9萬元次之,分別較109年7月減少0.3%及增加1.4%;就各職類經常性薪資相對於總平均之倍數觀察,第3、4技術層次職類均超過1倍,第1、2技術層次職類則反之。
工業部門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1萬元,亦以主管及監督人員、專業人員較高。
就製造業觀察(圖4左),平均經常性薪資為4.1萬元,主管及監督人員、專業人員各為7.8萬元、6.2萬元,分別年增2.6%、4%,相對於總平均之倍數各為1.9倍及1.5倍,均為較高水準。
服務業部門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4萬元(圖5),主管及監督人員、專業人員分別為7.5萬元、5.8萬元,分別年減1.4%及微增0.5%。各大業之各職類薪資高低分布多與技術層次相關,惟教育業之專業人員平均經常性薪資為2.7萬元,低於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主要係前者多屬部分工時工作者。
就各細職類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含主管及監督人員)觀察,110年7月以「航空駕駛員」最高,「精算師」次之,餘依序為醫師、職業運動員、船舶監管人員(含引水人員),均逾10萬元。
與上年同期相較,受僱員工1萬人以上之細職類經常性薪資增加最多者為證券金融交易員及經紀人(含理財專員),增1.2萬元 (17.6%),減少最多者為醫師,減5千元(3.3%)。
註2:經常性薪資含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不含加班費、年終獎金、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與全勤獎金。
110年7月事業單位規定每週工作日數以每週工作5天占 87.2%最多(圖6),惟年減1.7個百分點,其他工作日數占7% 則年增2個百分點,主因疫情影響,教育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之工作日數減少所致。
工業部門規定「每週工作五天」占91.7%,以製造業之95.7%最多,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95%次之。服務業部門「每週工作五天」占85.7%,其中金融及保險業均實施週休二日,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亦分別為95.1%、94.2%;住宿及餐飲業、其他服務業因配合民眾消費習慣、營業時間多元,致未達7成。
110年7月有規定每日工作時數之事業單位占96.8%,其中規定工作8小時者占87.4%最多,未滿與超過8小時者分別占7.7%與1.8%。
工業部門之事業單位規定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者占95.5%;服務業部門因每日工時型態較有彈性與變化,規定每日工作8小時者占84.7%,另未滿8小時者以住宿及餐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不動產業分別為18.7%、17.6%、14%較多,超過8小時者以住宿及餐飲業之6.4%較多,支援服務業亦達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