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行業營業時間從早到晚超過至少12小時,但勞工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而需數班別讓員工分時段出勤。如此「輪班制」的勞工工作型態,一定要「晝夜」輪替才算嗎?對此問題,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4條已將「晝夜」二字刪除,只要分數個班別輪流作業即屬「輪班」。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事業單位採行「輪班制」,一定要「晝夜」輪班才算嗎?
事業單位的營業時間,雖然是從早到晚,例如上午10點至午夜12點,但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只有8小時,不太可能配合雇主的營業時間作息,所以事業單位多會依照業務內容與業態,將勞工劃分成幾個班別分時段出勤上班,形成所謂的「輪班制」型態,但勞基法的「輪班制」所涵蓋的內容及範圍為何呢?
勞基法第34條在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的規定是:「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但是,勞基法第34條歷經數次修正後,修正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可以發現,在勞基法第34條修法後,將「晝夜」刪除,也就是說,即便事業單位沒有24小時運作或有無跨夜,都不會影響到輪班制的認定及判斷。但其實條文中的「輪班制」一詞,並沒有進一步的定義,究竟輪班制是什麼?則令人頗為好奇。
勞基法的「輪班制」原則上是將事業單位內勞工分作數個班別輪流作業,各個班別的差異只有在於工作時間的起訖不同而已,工作內容及地點均相同。且修法後已不再要求事業單位須為24小時作業或須有跨夜為限,只要事業單位營業時間遠大於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時,其實就可以採用「輪班制」作業(部分法院判決似認為這時事業單位「應」採行輪班制,詳見前開高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
最後,要提醒的是,即便採取輪班制作業,也要留意個別勞工班次與班次之間原則上至少要有11個小時的休息(勞基法第3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