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勞動部修正法規,調整各產業雇主聘僱移工資格。專家提出:拜網路發達所賜,藉此機會也可結合加速求才作業,如能讓現形辦法當中再作改良,納入「縮短國內招募期間」、「求才廣告應改為網路應用」、「增加與日韓搶移工之競爭」等作法,應可大大提升媒合成功機率。
文/許朝茂
雇主聘僱第二類外籍勞工(稱移工)應自國內招募啟動,至外國入國通報止,其作業流程如下:
就業市場尋覓職缺網路運用已不可或缺,主管機關認為目前網路發展、資訊流暢,求職者較少因資訊流通等受阻礙,故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於國內招募期間應縮短,始不浪費求才與求職者之時間成本。
「缺工時代」之據數據分析:大多數的民眾求職媒合是求才登錄7天內,超過7天後空等機率大增,故網路不論求才或求職,媒合期間速度是關鍵,以目前市場職缺之多,求職者已非耗在同一職缺而猶疑再三不可。
國內招募隨著網路興起移動加速,今主管機關縮短空等候期日,有益於就業流動速度。未來求才情況,仍須改善空間:
原雇主聘僱移工需在國內辦理招募:雇主應以向工作場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台灣就業通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今上述規定修訂,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只要在台灣就業通的「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後,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求才登記後辦理招募由21日縮短為7日。
主管機關根據數據分析:「大多數的民眾求職媒合是求才登錄7天內,超過7天後空等機率大增」,因此,面對求才媒合速度縮短,有利於就業市場有效求才移動,一改過去職缺比數愈多愈好之誤解。
國內招募期間,同時於指定之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2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求才)勞工。換言之,求才廣告增加報紙可縮短求才廣告日數;但報紙求才功能已經式微,目前報紙刊登相對中高齡者及高齡或身障者較具有效,僅具減少摩擦性失業的功能。
然網路是求才利器(傳統報紙求才效果,不具隨時、大量瀏覽之優點),且網路可線上求職登錄、申請,一氣呵成轉為求職進行式。
因此,求才廣告建議應增加網路業者(人力銀行)參與,因網路求才廣告效益大,更可加速求才廣告效果。
日、韓引進外籍勞工之輸出國家,基本上與台灣來源過度集中,當台灣維持引進外籍勞工需國內招募(求才)期日愈長,更有利於日、韓招募外籍勞工速度。
另日韓以高於台灣薪資,在相同來源國人力招募之競爭,台灣已經居於劣勢,今國內招募期日若不縮短,將在招募速度及薪資均居於劣勢,連外籍勞工引進都會遭遇招募之困境。
網路發達,各種業務之作業系統蓬勃興起,連帶求才作業也加速,網路訊息流量大;但流量大容易將先前訊息瞬間也變得落伍或無效的訊息,因此,縮短求才廣告速度可增加媒合成功機率。
(原文標題:雇主聘僱移工國內招募期間縮短,樂見求才媒合加速了)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