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各行各業大復甦階段,碰上「缺工海嘯」正值缺人緊迫的時期,不只本國勞工、移工勞動力也相當緊繃,因此有人提議應「修法特赦失聯移工,讓他們重新合法重回就業市場」,此舉是否妥當?專家指出:與其讓他們「就地合法」,主管機關應該針對現行的防治措施多加檢討、修正不合理之處,才是治本之道。
文/許朝茂
111年底的月移工總人數經統計為728,081人、其中「行蹤不明移工」達41,203人,而112年3月的移工總人數為732,540人、「行蹤不明移工」則來到了83,590人。若以「行蹤不明移工」占總人數比率來看:111年5.66%、112年3月11.41%。僅僅不到半年,「行蹤不明移工」比率顯然驟升了。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範: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社會安定。因110年台灣總人口不再成長,缺人已是不可逆走勢背景下,有人建議「修法特赦失聯移工轉為合法再工作來降低移工失聯問題」正式浮出檯面。但是該建議可能碰撞法令及社會之棘手問題,其細節更頗有爭議。
時值缺人緊迫之期,再度有人提及上述建議;但,相對於主管機關112年2月起推動之「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更激進,且無視對於目前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主管機關運作之機制;反之,檢視前述機制實施多年之功能,可能更具實質效果。
行蹤不明或非法進入移工,各國作法幾乎依法處理並加以遣返;多難有「放寬其重回就業市場」的作法。因此為徹底解決此問題之沉苛,應將相關協助解決的主體(含主管機關、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作為,一併考量: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針對非法雇主及仲介業者協助「行蹤不明移工」非法工作,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等訂有「裁罰基準」;惟今「行蹤不明移工」非法工作,已高達8萬餘人之多,「裁罰基準」已無法發揮其遏止之嚇阻效果。
「行蹤不明移工」境內流竄,只因就業市場黑市供需猖獗,重新調整《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等所訂「裁罰基準」,已迫在眉睫,需加重考量裁罰因子及標準,如雇主多次再犯、僱用行蹤不明移工年限等,均應成正比加重罰鍰。
勞動部5月5日新聞稿:移工失聯因素複雜,分析主因有(1)經濟因素為求較好的工作報酬、(2)營造業與農業缺工引進移工仍有不足,衍生非法僱用需求、(3)非法媒介者誘騙移工失聯及違規超收費用等,其中對於複雜原因的(3),不禁令人不勝噓唏。
其中複雜原因將非法媒介者誘騙移工失聯及違規超收費用也列入,此理由恐分析者單面非公平之見解。目前第二、三類移工服務費標準是依照91年訂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收費;但22年以來物價水準變動,且移工工資由15,840至今日26,400元,偏低之服務費標準距今而言,其低微水準與今日物價已不可同日而語。主管機關無視22年前之服務費標準,持續約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今進而難堪地能推測出如此不堪之理由?
短期應盡速召開將移工服務費調高三方的會議,營造有助於私立就服機構於移工聘僱及管理服務提高其效能原則下,研議移工服務費新標準。此方面調高必定有助於目前「黑工」層出不窮之窘境改善,為移工管理協助,注入長久良性之循環。
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最害怕所聘僱之移工撥打「1955」專線,其擔心之理由:
還有各地主管機關對於「1955」專線移送之申訴案件,處理結果分析結果加以處罰或不予處理情形如何?累積個案分析結果,應公開揭櫫多年來個案雇主應負責任(即雇主應違規責任)或「行蹤不明移工」應負責任結果?供國人反省及主管機關制定防範「行蹤不明移工」方案更可行,因徒「工具」(指「1955」專線)不能自行也,應使其具有公平、合法合理之功能展現!
針對行蹤不明移工實際情況所需,主管機關為急速解決行蹤不明移工今年2月至6月底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協助失聯移工在專案期間儘速前往所在地的移民署服務站自行到案,將從寬免收容、繳最低逾期罰鍰2千元、免管制禁止入國期間,並安排返國,如此專案之委屈,不禁令雇主不勝噓唏。
主管機關專案名稱,以顯示其非常低姿態,將行蹤不明移工描述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含混將「行蹤不明移工」、「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一併納入;然,處今時刻,人民或許不在意其專案名稱,內心僅期待專案能有好結果。
台灣正處於百年來人力結構丕變,總人口遞減呈現不可逆趨勢,就業市場加速陷入缺人惡性循環。主管機關若能創新能再擬訂遏阻「行蹤不明移工」新措施,固然可賀;不過,若能針對現行防治措施加以檢討並力行修正,其遏阻力道更強。
(原文標題:缺人窘境下,得放寬「行蹤不明移工」重回就業市場?)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