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勞動部針對「勞工病假」提出說明:如勞工使用「同一事由」申請普通傷病假且天數超過30天該如何計算?原則上以勞工假單的請假期間為據(可合併計算),前30天遇遇例假、休息日等都跳過不計,僅計算工作日,但從第31個工作日起,就不再跳過例休假日,請假期天數將直接以日曆日計算。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工如果因同一事由連續請病假請超過30天,如何計算「連續」?若遇到例假日是否該計入請假期間內?
勞動部5月1日發布最新函釋(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有關於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的計算,原則上以勞工提出的假單請假期間為據,而如請假證明所載明的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2次以上的請假期間,可以合併計算。而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病假期間則依曆計算。
根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一般「普通傷病假」每年有30日額度,如果勞工需休長時間的「普通傷病假」(非住院或安胎休養等需要「住院傷病假」的情況),前30天即便遇到例假、休息日都可跳過不計(可合併計算),僅計算工作日;但是若勞工超過30天仍要以「同一事由」申請,第31日起就不再跳過例假日,請假期天數將直接以日曆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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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如果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可以申請普通傷病假。而根據狀況、是否需要住院有不同日數,分為「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另外,2年內的「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年。
因此,當一名勞工已知一年有30天普通傷病假,而若有住院需求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倘若請病假的期間遇上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時,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說明,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病假連續申請超過30天,遇上國定假日的計算則有所不同。
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指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期間,如該期間遇上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總結,不論當年度已經請過多少天數的病假,必須是勞工請病假「連續」超過30天後的期間,遇上例假日才計入請假期間。
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意即請病假不論住院與否,1年內未超過30天的部分,工資都是折半發給。而超過30天的部分,雇主不給薪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