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過後,許多人規劃「年後轉職」挑戰新職場,專家特別提醒: 簽下勞動契約表示新職正式啟動,因此員工簽訂契約前或契約審閱期間務必用心審視,必要時應加以協商調整,本文為您整理有關「新簽勞動契約之特別規定」時,務必要再三斟酌確認的幾項重點。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新年過後,不忘審視新簽訂勞動契約之特別約定
春節後,許多人職涯重新再出發,走進新職場換來新的勞動契約,由於新職的勞動條件、新職期間須履行遵守其義務可能不同,因此簽下契約實非兒戲。
有幾個理由,新職契約要加以審視:
簽下勞動契約表示新職正式啟動,因此員工簽訂契約前或契約審閱期間務必用心審視,必要時應加以協商調整,以下為檢視新訂勞動契約的重點:
雇主招募新人從事工作,不見得都是繼續性工作,更多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尤其服務業居多;雇主若新投資設廠、新設立事業單位、增加店數、擴充部門、人力補充情況,其招募人力具有繼續性之工作。
員工必須記住招募時,雇主方所陳述招募動機及目標。若招募動機及目標如前述情況,則其與新進員工所簽訂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實務上,部分雇主於前述情況,依然將僱用分為適用與轉正。所以,員工試用期間與之簽訂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契約,對此新進員工釐清並且更正。不定期契約只要在契約中增加適用條文(條款),顯示新職員工須經試用期間考核,故意將之分別簽定不同類型契約,雇主實已違規。
至於定期性契約工作,可分為四種,簽訂之前勞雇雙方應確認是定期性工作。
過去勞動契約載明勞工工作項目幾乎單獨一項,如採購、業務或現場製造工程師等,少有考量勞工可能因職務變動,一旦工作調動,勢必牴觸工作調動原則。調動工作五原則104年12月16日增訂前,此類調動協商,即可進行工作調動,無關《勞動基準法》。
惟,調動工作五原則增訂後,雖調動仍須協商;但它須不違反勞動契約所定之工作項目,且尚符合5項條件。
換言之,勞動契約所定工作項目,嚴然已成為工作調動之前提。因此,不論雇主日後調動員工,或且員工追逐其職涯而請調,雙方簽訂契約時,均須就契約中工作項目,必須多加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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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之技術士證於其受僱後,雇主將之使用於業務上,勞動基準法針對技術士證應用,規定雇主得與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指「綁約」);但,依員工技術士取得並工雇主使用有二種規定,員工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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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期間,員工提供勞務(含腦力及體能),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即工資)。前述指員工契約期間,持續提供勞務;然,員工或其個人因素:如陪長輩返鄉並留置省親、或依法申請保護措施如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而需停止工作。
年終獎金指員工整年在崗位上,作出職務上貢獻,助雇主經營獲利,雇主依規定按其工作績效標準發給年終獎金。惟前述情況,員工在該年度未整年持續工作,甚至暫停工作貢獻恰巧在雇主計算年終獎金之敏感期間,而影響雇主發給其年終獎進之意願。
勞動部認為年終獎金也是員工之工作遞延工資,只要員工在該年度提供勞務,給付標準應按工作績效,且勞動契約必須事先約定。員工未在該年度完整提供勞務時,其該年度年終獎金仍應發給,致於發給條件及標準可按照依雇主先前制度規定或簽訂契約時雙方約定,絕不使員工於年終獎金吃夢虧。
新職簽訂勞動契約,對員工者而言,完全在嶄新條件下職涯重新再出發。新的約定理當符合個人條件,只有在毫無擔憂或勉強下,才有助於新職目標的追求。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